信用卡扣款失敗 保險契約就停效了?

發布日期: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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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小華在95年為太太小珍向保險公司購買終身壽險,並於98年填具保險費轉帳代繳授權書,將繳費方式由現金變更為信用卡繳交。未料之後因信用卡過期而扣款失敗,導致繳款日期延誤超過2年,但保險公司從未通知小華扣款失敗,且投保期間內也都沒有聯繫過小華,甚至連更換業務人員也沒有通知,顯然罔顧小華的權益,放任保險契約停效。

又保險公司稱曾以書面通知小華,但小華戶籍地只有年長父母居住,且父母均表示未曾收到通知。此外,小華先前從來沒有任何保單逾期未繳的情形,屬於優良客戶,若只因為保險公司未通知就導致保險契約停效,實在不合理。

保險公司怎麼說…

本件保險契約101年8月的應繳保費因信用卡扣款失敗而未能收取,保險公司當時立即依保險法第116條及保單條款約定向小華發出第一次催告,隔2個月後再發出第二次催告,二次催告均以郵務寄送掛號信函方式寄發繳費催告通知函(即保險費逾期應繳通知書)送達要保書上所載地址,且無退件紀錄,故確實已盡通知義務。

而繳費催告通知函送達要保書上所載地址超過30日後,仍未收到小華繳交的該期保險費,故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保險契約已停效,且停效至今已超過2年,已經超過申請復效的期限,故保險公司礙難受理小華的保單復效申請。

本件爭點…

小華請求保險公司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是否有理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因為保險公司就已經催告小華繳交保險費一事無法提出證明,故小華請求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應屬有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保險法第116條第1、2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由此可知,保險契約效力是否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效,必須先審究保險公司是否已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

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的通知是否送達要保人,將直接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認定,故保險公司自應就催繳保險費的通知函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與方法,以確保契約當事人利益。又契約條款對於「催告交付保險費」一事是採取「到達主義」,故保險公司自應就其所寄送的保險費催繳通知函「確實已到達要保人」之事實負起舉證責任。

依保險公司所述,本件保險契約的續期保險費因小華信用卡扣款失敗而未能收取,保險公司立即先後向小華發出二次催告,且均以郵務寄送掛號信函方式寄發繳費催告通知函送達要保書上所載地址,並提出蓋印郵戳的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為證。然而,前開大宗掛號函件收據只能證明保險公司「已交寄」催繳保費通知單,並無法證明小華「確實已收受」該通知;又保險公司並未提出其他事證,因此無法認定該催繳通知確實已送達給小華。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既然沒有用雙掛號方式交寄保險費催繳通知,則無法提出收件回執以證明小華確實已收受催告通知之不利益,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已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通知小華繳交保險費,故本件保險契約並未發生停效之效果而屬繼續有效存在。

評議中心提醒...
  1. 因現今社會支付工具發達,民眾常選擇以帳戶扣款或信用卡代繳方式支付保險費。提醒您,務必定時確認扣款帳戶之餘額以及信用卡的有效性;若因遺失等原因更換或補發信用卡,則應留意是否須重新授權代繳,以避免發生扣款失敗情事。
  2. 實務上,如同本案例所示,保險公司寄發催告信函時常以要保人在要保書上所填地址為寄送地址。提醒您,若投保後有變更住居所,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聯繫地址等資料,以避免日後發生相關往來文書是否合法送達等爭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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