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高血壓 保險公司卻說要解約?

發布日期:2016-01-30
語音導覽
申請人怎麼說…

阿芳於103年8月向保險公司投保手術醫療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嗣後阿芳在103年11月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5日接受治療,並於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未料保險公司主張阿芳投保前曾於101年12月在診所診斷有「血壓偏高」情形,而阿芳並未於投保時據實告知,因此以阿芳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為由,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

阿芳認為,自己在向保險公司投保前從未因血壓過高而就醫,且101年12月是因為感冒所以才到診所就醫,經測量後才知道血壓偏高,並不是因為血壓過高而就醫,更不是故意隱匿有高血壓病史。另外,103年11月是因為病毒感染導致充血性心衰竭才住院,並不是高血壓引起的。保險公司片面解約實在不合理,應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並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阿芳在投保前,曾於101年12月在診所診斷有「血壓偏高」之情形,並服用抗血壓藥物;但阿芳在103年8月投保時,針對要保書「告知事項:3.過去二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5.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診療或用藥?⑴高血壓」等書面詢問事項並未據實告知,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所承擔危險之估計,因此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本件保險契約。

本件爭點…

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是否合理?是否應予理賠?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阿芳於診所就醫並非因高血壓不適,血壓偏高只是門診時測量所得,且並非診斷病名。由於阿芳不知道自己有高血壓病史,因此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2. 阿芳並未違反告知義務,亦未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以阿芳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本件保險契約。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般而言,應據實告知有高血壓病史的情形,必須經「醫師診斷」且「本人知悉」。經查,本件「血壓偏高」只是根據診所一次門診的診斷,該次門診就診日為101年12月,距離投保日已間隔超過1年半的時間,而且之後沒有任何持續就醫記錄;又阿芳於該次門診主訴雙側腰疼痛,體檢結果為血壓偏高、腰側壓痛,診斷結果亦為腰痛,由此可知阿芳該次門診就醫的原因為腰痛,診斷結果也是腰痛,血壓偏高只是門診時測量所得而非診斷病名,並非一般常見須持續就醫規律用藥的原發性高血壓,不宜將該次門診記錄列為有高血壓之病史。

因此,阿芳實際上並未認知自己有高血壓病史,不應認為有告知高血壓病史的義務,所以阿芳並沒有違反要保書所列重要事項的據實告知義務。而既然阿芳並未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且未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保險公司即不得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契約。從而,阿芳與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契約效力仍應有效存續,故阿芳主張於103年11月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5日接受治療,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應屬合理。 

評議中心提醒...
  1. 保險法第64條課予要保人「據實告知義務」(又稱「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立法意旨在於實現保險制度的「對價衡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因為保險事業之經營,保險公司有必要就其所擔負危險獲悉相關測定危險的必要資料,以便就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並正確估計危險程度,作為是否承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的參考,故對於最能知悉事實的要保人課予據實告知義務。倘若要保人不為正確的告知或說明,保險公司即得依法解除契約,以排除未經正確評估的危險。
  2. 要保人雖負有據實告知義務,但並非一有違反,保險公司即得解除保險契約;必須是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以「書面詢問」的「重要事項」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才能據以作為解除契約之理由。至於是否屬於「重要事項」,則以要保人就該事項如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時,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例如將因此拒保或提高保險費)為斷。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