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要好好填寫「適合度分析表」

發布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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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松因業務員莉莉招攬,並保證每年有固定3%利率,所以投保投資型保單。三年後,阿松發現本金40萬元,竟然只剩20萬元,不僅沒有每年3%利率,反而虧損。後來又發現,莉莉透過電話詢問阿松家人,取得網路密碼,在未經阿松同意下,變更投資標的6次,造成阿松虧損,因此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保險公司怎麼說…

經詢問業務員表示,並沒有保證每年3%獲利,當時是以建議書、DM向阿松解說,並告知投資風險,相關文件也經阿松親簽。曾建議阿松可以申請網路帳號,方便查詢投資狀況、進行基金配置及轉換等。之後阿松家人請業務員協助基金轉換,並將網路密碼告知業務員,所以業務員縱有阿松所述操作網路變更投資標的的情事,但也是阿松授權。此外,每次投資標的轉換後,都有寄送書面資料給阿松,所以阿松表示對投資標的轉換不知情,實有悖於常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本案資料,保險公司雖違反「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但阿松於要保書勾選不提供投資取向問卷仍同意投保,且阿松家人給予業務員網路密碼等情事,難認非無過失,衡酌上情,保險公司應酌予補償阿松損失。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按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資權益之保護,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也在規範業務員之資格及行為,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所以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保險公司若違反前述規定,導致他人損害,即推定為有過失,而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給客戶,應考量適合度,除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險承擔能力,不在此限。本案保險公司雖有提出阿松的「投資取向分析問卷(KYC)」測驗結果,但該問卷為空白,只有阿松和業務員的簽名。保險公司雖稱阿松是退休人員,年收入約100萬元,按此財務狀況,投保規劃屬合理。但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點規定,如客戶於保險公司要求填具投資取向分析問卷時,表示拒絕導致問卷空白,則保險公司對於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訊的客戶,應訂定較嚴格的審查及核保程序或拒保。因此,本案保險公司應提出有何較嚴格之審查及核保程序以舉證,而非簡單評估即完成核保。就此,難以確認保險公司已善盡適合度的評估,從而,保險公司應有違「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另依本案資料,阿松於投保後有填具網路帳號申請書,業務員透過阿松家人取得密碼,並辦理6次投資標的轉換。阿松雖主張不知何謂網路帳號及功能,但查看網路帳號申請書,勾選「保單查詢功能+線上異動功能+投資型保單之部分贖回及線上保單借款」,並經阿松親簽,依此資料,難以認定阿松不知網路變更及功能為何,且阿松家人既給予業務員密碼,則難認定業務員係無權代理而為投資標的轉換,所以尚難逕認該6次投資標的轉換均為無效。但業務員透過網路辦理6次投資標的轉換,乃基於業務員之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並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所定業務員所得從事保險之招攬行為,非無可議之處。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雖違反「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但阿松於要保書勾選不提供投資取向問卷相關資訊仍同意投保,且阿松家人給予業務員網路密碼等情事,難認非無過失,衡酌上情,保險公司應酌予補償阿松損失。  

評議中心提醒...
  1. 購買投資型商品後,不管是首次購買或後續交易及贖回等動作,金融機構皆會寄發交易明細、對帳單或交易確認書等,請於收到後再次確認交易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投資有風險,請勿忽視自身對於風險承受的能力,於購買投資型商品時,要確實填寫適合度分析表(know your customer;KYC),以避免因風險評估錯誤而錯買不適合自己的商品。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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