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跌倒了 保險公司卻不理賠

發布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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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吉師是一位專業總鋪師,最近運勢不太好,在短短的三個月內,因為廚房地上濕滑,不慎滑倒受傷2 次,後來又於廟會準備點心時,不慎被香客持香戳傷。阿吉師於治療後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但保險公司確說從阿吉師所提供單據,無法證明是治療傷害,所以不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阿吉師雖主張因受傷接受治療,但是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時,並未提供診斷書等資料,未善盡舉證責任,再者從醫療單據的費用,也無法看出確實為治療傷害,所以無法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本案病歷資料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阿吉師已證明二次跌倒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就「跌倒」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所以應可認定阿吉師已盡證明之責,保險公司應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本案傷害醫療給付附約條款約定,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前述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治療時,保險公司就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所謂外來事故(意外事故),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被保險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於此情形,保險公司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可參。

本案保險公司主張阿吉師患有癲癇,因此,阿吉師受傷有可能是因為癲癇發作所致,並不是發生意外跌倒所致,再者,阿吉師無法證明事故發生原因,所以不給付保險金。但阿吉師主張在廚房工作時不慎滑倒,因撞到後腦勺,所以送醫急救,並提出急診病歷證明。依第一次滑倒就醫的診斷書記載,阿吉師有腦震盪、左後頭部皮下血腫、左頸部扭傷、下背部挫傷;第二次滑倒就醫的診斷書也記載,阿吉師有頭部損傷腦震盪、背挫傷、小腿及踝挫傷等症狀。另外,阿吉師因被香客持香戳傷申請理賠,原保險公司主張沒有提供診斷書拒賠,但在阿吉師向評議中心申訴並提供診斷書後,保險公司已依約給付。

綜上所述,依本案病歷資料及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阿吉師已證明二次跌倒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就「跌倒」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所以應可認定阿吉師已盡證明之責,保險公司應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評議中心提醒...

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時,除依條款準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外,必要時,也可提供診斷書及病歷相關資料,以利保險公司做理賠審核。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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