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只賺不賠,沒有風險?

發布日期: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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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君在96年及97年購買投資型保險,保險費共計45萬元,後來因報酬率不佳產生虧損,A君認為是因招攬人員B君不當招攬,才會購買虧錢的投資型保險,所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A君主張B君沒有合格業務員證照、DM沒有說明有負的報酬率、條款沒有載明投資風險,相關文件的重要事項字體太小,雖然都是A君親自簽名,但不表示知道風險,所以要求退還所繳保險費。

保險公司怎麼說…

A君所購買2張保單,要保書上的業務員是C君及D君,並不是B君,B君身份是A君的親戚。另外DM上寫的是「預期報酬率」,不是「保證報酬率」,要保書也有問業務員是否有出示證照、是否有提供商品說明書….等,A君都勾選「是」,所以業務員確實有提供相關文件給A君。A君本次拿出「對帳單」佐證,但「對帳單」有載明「投資標的」、「投資報酬率」、「淨值」…等,可見A君應該知道所購買保單有投資風險存在。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保險公司確實有「未提供商品說明書」及「允許未具合格證照人員招攬保單」等情形,依公平合理原則,並衡酌此個案情狀,評議委員會認定保險公司應補償A君10萬元。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評議委員會認為,從A君、B君及C君至評議中心調處的陳述筆錄及保險公司提供文件可知,保單確實是未具合格證照且兼職保險行銷的B君招攬,並由A君繳納保險費,招攬2張保單時只有A君及B君兩人,C君是B君兼職保險行銷的主管,而且借名供未具合格證照的B君招攬保險,招攬時確實沒有提供商品說明書。至於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由於相關文件確實都為A君親自簽名,所以應該可以認定2張保單都是A君和保險公司意思表示一致所成立。

經查看本案相關文件字體及印刷,皆清晰可辨識,用語也淺顯易懂,並沒有A君所陳述問題。另外,A君2張保單各投入20多萬元,A君於調解時也陳述,20多萬元對A君並非小數目,當初是因親戚B君招攬才購買,B君招攬時有說明保單的投資和保險相關內容等等。由此陳述判斷,A君應該知道投資型保單具有投機性,按一般常識,難以推諉不知道有投資風險存在。

本案衡酌保險公司有「未提供A君商品說明書」及「允許未具合格證照B君招攬保單」等情事,且保險公司因受雇人員之行為,受有擴張商業活動之經濟利益,本來就必須對受雇人員負選任監督的責任,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所揭示依公平合理原則,並衡酌個案情狀,認定保險公司應補償A君10萬元。 

評議中心提醒...
  1. 投資型保險兼具保障及投資功能,獲利多寡取決於保戶自行選擇的投資標的經營績效,所以並非保證獲利。
  2. 購買投資型保險時,必須向具備「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之保險業務員購買,才可獲得充分說明及完整資訊。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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