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住院不理賠...這樣合理?

發布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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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A君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投保後發生車禍導致「左橈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及左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60天,保險公司給付32天的住院醫療保險金。A君認為當時是因為健保規定的住院天數已滿,但考量傷口疼痛、手腳都有骨折、不能自行行走等原因,才會選擇自費繼續住院,所以保險公司應再給付自費住院部分之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由A君的出院病歷摘要及護理記錄審核後,已給付32天,28天自費住院部分,因病歷已記載「傷情穩定,可改門診追蹤治療」,非必須入住醫院治療,所以無法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A君於石膏拆除、可下床自由活動,而且醫院也准予出院後,仍要求繼續自費住院治療,此部分請求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為無理由。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所稱「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評議委員會認為,關於條款「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之認定,在雙方發生爭議時,不應該僅以實際治療醫師認定「有住院必要性」,就認定符合條款約定,而應該輔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下之判斷,方屬合理,以符合保險為最大善意及最大誠信契約之契約本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雖規定,可門診診療之傷病及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但商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同,且保單條款也沒有載明以「有無健保身分就醫」來判斷是否具有住院必要性,所以A君以健保或自費身分就醫,應非給付保險金的唯一認定依據。

由A君的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護理紀錄及醫療費用收據來看,A君102年9月24日至10月4日已於甲醫院住院手術治療,10月4日起接續於乙、丙醫院住院治療。評議委員會認為,依乙醫院10月13日之護理紀錄記載,A君仍有相當程度的疼痛,故以「自費身分」繼續住院2天,此部分仍屬合理。但從乙醫院10月23日起之護理紀錄可知,A君已經可以下床活動,石膏也已處理完畢,所以准予出院,因病患要求而轉為自費住院4天,此部分與保單條款之必須入住醫院診療之意涵不符合。基於同理,A 君之後於丙醫院自費住院治療,均不符合保單條款之必須入住醫院診療之意涵。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應再給付A君自費住院2天之保險金,其餘自費住院請求給付保險金為無理由。 

評議中心提醒...

健保身份住院不是給付保險金的唯一認定依據,是否有「住院必要性」,仍應視病(傷)況、治療情形、復原程度、相同情形下具有相同專業醫師之認定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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