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不注意!契約不細看!這樣沒問題?

發布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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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A君的代理人C君表示,當初業務員B君是向C君招攬保險,C君在94年及97年以A君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保險,但A君並不知情,而且當初業務員招攬時表示商品優於定存,保證9%以上利息,也沒有告知會有風險,當時是因為受騙而簽約,所以主張要撤銷保險契約,並要求返還所繳保險費。

保險公司怎麼說…

業務員招攬時沒有保證獲利,相關文件也沒有簽署保證獲利字樣,並於說明商品內容及相關費用後,才由A君親自簽名投保,而且A君在99年也曾辦理過投資標的變更,可見A君應該知道投資型保險的特性,以及存在投資風險。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A君及C君雖然主張業務員不實招攬,請求撤銷保險契約及返還所繳保險費,但因欠缺足夠證據,所以評議委員會無法作成對A君有利之認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評議委員會認為,由投保前業務員所提供資料來看,商品建議書的投資帳戶欄位記載「預期報酬率9%」,頁末記載「上述報酬率僅供參考」,字體大小與文件中其他內容相同,並沒有刻意縮小字體或於偏僻處書寫,而且文義淺顯,應該沒有理解上的困難,C君也說在簽署要保書前有取得此商品建議書。以A君學歷及取得商品建議書的情形來看,在投保前應該有時間可閱覽商品建議書,並且可以知道所購買投資型保險,兼具保障及投資功能,沒有保證最低報酬,至於保險公司相關文宣只有記載「預期報酬9%」,沒有讓人警覺有負投資報酬率的可能,確實也有不當之處。

A君表示要保書及投保相關文件都是親自簽名,由投保時文件來看,要保書除了記載20種基金可以選擇投資外,也記載「投資不保證收益,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盈虧之責」,重要事項告知書也有記載「保單帳戶價值因投資標的價值變動或費用收取而致有損害或為零」,所以應該可以認定保險公司確實已依規定揭露投資型保險之風險,也有告知將來可能產生虧損的可能性。

再由投保後文件來看,A君表示曾收過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觀諸此通知書,內容有記載投資標的名稱、淨投資金額、贖回參考金額、未實現損益金額、投資組合參考報酬率…等項目,A君也表示曾看過有負值的部分,也曾打電話給業務員詢問,常理而言,A君最遲應該在第一次收到此通知書時,就知道有虧損風險存在,但卻還是在2年期間內陸續向業務員投保完全相同的投資型保險商品。

最後,A君雖然表示要保書之投資配置比例並非親自填寫,投資標的變更申請書也不是親自簽名,也未授權任何人代理,但保險公司表示,每次都是A君的父親電話通知要辦理投資標的變更,並通知業務員前往收件。對此,雙方陳述落差極大,評議中心亦無法直接認定申請書之簽名是否為真正,A君若認為有其他不知名之第三人偽造簽名,於2年期間內多次偽造簽名,而使其蒙受鉅額虧損,應該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綜上所述,本案縱使A君所述部份事實為真實,但因為欠缺足夠證據,所以評議委員會無法作成對A君有利之認定。 

評議中心提醒...
  1. 投資型保險兼具保障及投資功能,獲利多寡取決於保戶自行選擇的投資標的經營績效,所以並非保證獲利。
  2. 任何文書簽署前,請注意簽名的目的及事項為何,以保護自身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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