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結果正常,保險公司卻說有疾病?

發布日期:2015-02-26
語音導覽
申請人怎麼說…

A君在102年9月15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癌症保險。投保後在103年2月經甲醫院檢查確定罹患「乳癌」,所以申請理賠,但收到保險金後,卻收到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信函。保險公司說A 君投保前就因罹患「貧血與甲狀腺疾病」接受治療,投保時沒有告知,所以解除契約。但實際上,A君100年9月(投保前)是到乙診所健康檢查,當時因有頭暈情形,醫師懷疑是貧血或甲狀腺疾病,所以建議抽血檢驗,事後檢查報告都顯示正常,證實沒有貧血或甲狀腺疾病,保險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契約,實在沒有道理。

保險公司怎麼說…

A君投保前就因「甲狀腺機能亢進、貧血」在100年9月至乙診所求診2次,並不是A君所說是健康檢查。另外,A君因「右髖及右膝疼痛」在102年7月至8月到丙診所復健3次,都有病歷可查。因A 君在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故依法解除契約。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據病歷資料,A君投保前並無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或「貧血」,而「右髖及右膝疼痛」只是就醫症狀,並非已罹患某種疾病,按一般核保實務,應不影響危險估計,故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自非允當。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所以保險契約訂定時,要保人應善盡告知義務,作為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費率之參考。

本案雙方乃爭執A君填寫要保書時,就要保書之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有關「三、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四、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7.貧血、8甲狀腺或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或低下」之事項是否違反告知,所以首先應釐清A君投保前是否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貧血」及「右髖及右膝疼痛」就醫治療。

依據乙診所門診病歷,A君100年9月(投保前)因掉髮變多就醫,醫師懷疑可能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所以安排抽血檢查,檢查結果顯示機能正常,本次一併檢查是否有「貧血」問題,血液檢查結果也顯示正常。以上檢驗結果顯示A君沒有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或「貧血」,乙診所記載之病名只是檢查前的臆斷,並不表示A君確實罹患疾病。另外,依據丙診所回覆保險公司的內容,A君曾經因「右髖及右膝疼痛」接受3次復健治療,上述就醫原因只是症狀,長時間久坐、久站、缺乏運動...等,都可能引起這些不適症狀,未必代表罹患某種疾病,也不能證明A君在投保前已罹患某種疾病。由前述病歷資料可知,A君投保前並無「甲狀腺機能亢進」或「貧血」,且「右髖及右膝疼痛」只是就醫的症狀,也非代表已罹患某種疾病,按一般核保實務,可以批註除外此部位之治療即可,應不影響承保之危險估計。

綜上所述,就保險公司要保書有關「貧血」、「甲狀腺機能亢進」之詢問事項,難以認定A君未據實告知,而有關「右髖及右膝疼痛」,按一般核保實務,可以批註除外此部位之治療即可,應不影響承保之危險估計。因此,保險公司以A君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自非允當。 

評議中心提醒...
  1. 所謂告知義務,也稱據實說明義務,意思是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應將有關保險標的(例如被保險人)的重要事實,據實告知保險公司。所以訂立保險契約時,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以免事後因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解除契約。
  2. 保險公司雖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但必須要保人未告知或不實告知的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時,才可解除契約保險。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