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是「意外」 保險公司卻拒賠

發布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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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A君在94年10月向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並附加傷害醫療保險。投保後因跑步而感覺左腳不適,醫生診斷為「左足第二趾鎚形趾」,所以在102年3月於甲醫院住院手術治療。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無法認定為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所以拒賠。但是A君確實有「左足第二趾鎚形趾」,且不是疾病或穿鞋不當所造成,是因後天意外產生的腳趾畸形,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保險公司怎麼說…

依據甲醫院病歷摘要,A君並無外傷相關病史,而且初診時主訴為「左足第二趾變形數年」,沒有意外傷害的陳述。按相關醫學文獻,鎚形趾成因除關節炎所致外,也可能因骨頭和肌肉的不平衡,使得韌帶和肌腱緊拉而導致關節下彎曲,但前述二者的形成原因,都不符合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況且A君從未提供相關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所以無法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據病歷資料、醫學學理及A君陳述等,實無法認定A君所受「左足第二趾後天性鎚形趾」為「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故A君請求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洵非有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據保險法第131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A君所投保的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也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實際住院治療者,保險公司按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本次A君住院治療雖於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但是否是「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即本案應釐清之重點。

依據甲醫院病歷資料,A君於102年3月1日至3月6日因「左足第二趾後天性鎚形趾」住院,並接受趾關節固定手術,但A君「左足第二趾後天性鎚形趾」之發生原因究竟為何?學理上,鎚形趾之多數主因是鞋子長期壓迫所致,屬於自發的慢性疾病,並無確切發生時點,稱之為「鎚形(狀)趾」乃因腳趾會往上蜷曲成ㄑ字形,趾頭如同鎚子般,一般多發生於第二趾。本案依據A君住院病歷之記錄,並無足部外傷記載,出院病歷摘要之病史內容,更明確記載「無外傷史」。由前述病歷內容及醫學學理判斷,A君之「左足第二趾後天性鎚形趾」應非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另觀諸A君之陳述,也自陳無法證實確切事故時間及經過,A君既未能善盡其證明度減低之舉證責任,本中心實在無法依A君所提供病歷資料,即認定A君之「左足第二趾後天性鎚形趾」為後天性意外產生的腳趾畸形傷害,而符合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及「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等約定。
綜上所述,因無法認定A君所受「左足第二趾後天性鎚形趾」為「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所以A君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洵非有據。 

評議中心提醒...

傷害(意外)保險所承保的保險事故,必須是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依保險法規定,「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因此,若因意外傷害事故就醫而申請理賠時,一定要將事故經過告知保險公司,以供保險公司理賠審核。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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