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說保費沒繳 保單失效了!

發布日期: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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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美85年3月向保險公司購買甲保單,雙方約定為派員收費。98年時不知何因,業務員未來收費,保險公司說有寄催繳通知,但時間久了,阿美也無從查起。阿美的多張保單都是同一個業務員來收費,業務員從來沒提過甲保單未繳費的事,一直到阿美100年要報稅向保險公司詢問保費時,才知道甲保單已經失效。這張保單是15年期的終身險,剩下2年就繳費期滿了,沒有理由不繳保費,況且保費才4000多元。

保險公司怎麼說…

本公司曾於98年3月3日投遞繳費通知,再於3月17日電洽阿美收取時間,阿美告知「下個月再來收…待客戶通知」,但隔月阿美並沒有通知收費,所以本公司在5月4日寄發催繳通知,因阿美沒有在寬限期間內繳納,保單因此停效。本案造成保單失效的責任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約定「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因甲保單停效已4年,故無法同意恢復效力。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案堪認保險公司未依約定通知阿美繳納保費,故甲保單效力因保險公司未依約定通知,應認其效力並未停止,阿美主張即屬有據,但阿美仍應負繳納保費的義務。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契約條款約定:「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次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314條定有明文。復依「往取債務,必須債權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至債務人住所收取時,債務人拒絕清償,始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倘債權人未赴債務人住所收取,祇構成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不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275號民事判決參照)。」。

本案保單為現金收費(派員收取),且屬往取債務性質,需保險公司於清償期屆滿後至要保人阿美住所收取保費,阿美拒絕清償,方能認保險公司已盡往取收費的義務,此時阿美才有給付遲延的責任。保險公司雖主張曾於98年3月3日投遞繳費通知,3月17日電洽收取時間,阿美告知下個月再來收費,但甲保單為年繳,保費應繳日期為98年3月28日,前述派員收費日期為98年3月3日及3月17日,此時尚未屆清償期之屆滿日。因此,姑不論保險公司主張已派員收費乙事是否為真實,然依保險公司之主張,保險公司於清償期未屆滿前即派員收費,自未盡到往取收費之義務,故本案不能認定阿美應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任何法律行為雖無不以誠信為基礎,然由於保險契約所具有特殊之射倖性,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於保險契約之影響較一般契約更為顯著。又保險契約為一繼續效力之契約,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不斷且持續性的繳納保費以確保於保險期間之內能獲得保障,保險人自亦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於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踐行停效之法定及約定程序,以免要保人因一時疏忽導致長期繳費存續之保險關係終止。本案保單為派員收費,而保險公司並未盡往取收費之義務,逕以催告通知阿美繳納保費,而導致停效爭議。考量阿美於85年3月投保始至98年間,皆有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卻未依約定於應繳保費時點派員收費,有違保險契約為繼續性契約之最大善意及最大誠信之本旨,實有契約義務違反之過失。

綜上所述,本案堪認保險公司未依約定通知阿美繳納保費,故甲保單效力因保險公司未依約定通知,應認其效力並未停止,阿美主張即屬有據,但阿美仍應負繳納保費的義務。 

評議中心提醒...
  1. 投保後仍應定期檢視保單,不論與保險公司約定何種方式繳費(派員收費、信用卡繳費或帳戶扣繳),皆應注意繳費狀況,以避免停效或失效爭議的發生。
  2. 使用信用卡繳納保費者,記得檢視信用卡之有效月年是否過期、信用額度是否足夠等。使用帳戶扣繳保費者,請注意帳戶餘額是否足夠。維持保單繳費正常,契約效力才不會受影響。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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