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連動債商品不保本嗎?

發布日期: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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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銀行理專招攬,小胖在96年申購連動債美金4萬,後來99年因急需用錢而部分贖回,又於102年遭銀行強制贖回,因此受有虧損美金1萬及匯差損失。小胖認為自己從未購買高風險商品,一直以來都是以定存理財,且理專招攬時,除讓小胖簽署一些文件外,並無其他說明,本次是因理專矇騙及誤導而投資,銀行應賠償小胖所受損害。

保險公司怎麼說…

本銀行連動債商品之銷售過程皆依相關規定辦理,產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上已載明發行條件及相關風險,小胖是在理專充分說明後,親蓋印鑑同意申購,且銷售過程皆實施不保本錄音。

「產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已說明得於預計到期日後將到期日延長3年,小胖也同意展延並親簽,此外,產品說明書也載有「本人已獲貴行行員詳細告知並經合理期間充分閱讀本產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及所有附件,…發行機構不擔保信託本金100%保本」,並經小胖簽署,故小胖必定充分了解產品條件及風險後投資,非理專不實招攬。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本案現有之證據資料,實難認定銀行有應賠償小胖投資損害之情事。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按「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信託業法第23條定有明文。又信託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一致性規範(93 年12月31 日)第8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應對委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同規範第9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再投資風險、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事項…。」。

經查,本案「產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中譯本載明「最低收益風險:當投資期間所連結的標的操作績效不佳,到期時可能發生信託本金之損失」、「匯兌風險: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的匯兌風險」及其他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等。此風險預告書業經小胖簽名確認已由理專告知,且經合理期間充分閱讀,並確知到期時由發行機構不擔保信託本金100%保本,若提前贖回,將承擔提前贖回風險,可能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

關於小胖是否瞭解所購買連動債為不保本,由銀行所提出之申購前電話錄音可知,銀行已向小胖確認是否明瞭連動債到期或提前贖回時,不保證返還100%本金,小胖確認已瞭解。再衡酌小胖於投資此案連動債前,即有申購其他連動債之經驗,故就前述理專招攬之說明,應可得理解而無誤導之虞,故應可認銀行於小胖投資連動債時,曾對小胖為相當之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另小胖於99年自行贖回300單位,後於102年因連動債到期時,依契約到期贖回剩餘之100單位,故應無遭銀行強制贖回之情事。

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均有一定之風險,尤以高利潤之投資活動為甚,小胖投資連動債本應自負投資損益。以本案投資申購申請書來看,小胖於銀行留存之投資風險屬性為「積極型」,並勾選「了解此次所投資標的物其風險波動在本人於貴行留存之投資風險屬性的可容忍範圍內」。小胖雖主張理專蒙騙及誤導投資,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而本案銀行就連動債之銷售,按前揭說明,應已為相當之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故本案依現有證據資料,實難認定銀行有應賠償小胖投資損害之情事。 

評議中心提醒...
  1. 投資有賺有賠,各種金融商品的複雜程度不同,投資前不要只關注可能的獲利,而忽略了商品所伴隨的各項風險,例如匯兌風險、利率風險、提前贖回風險等。
  2. 投資前應先審視自身的風險承受度及個性,屬於積極型、保守型、長期投資型或短期投資型,千萬不要因為追求高獲利、高報酬,而購買了不適合自己風險屬性的金融商品。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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