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買儲蓄險 怎麼變成投資型保險!

發布日期:2015-07-31
語音導覽
申請人怎麼說…

卡卡於98年4月跟銀行理專購買保險,並表示想買儲蓄型商品,經理專推薦及規劃後,以180萬元購買保險。但收到保單後,才發現購買了投資型商品,且保險金額及費用僅120萬元,其餘60萬元被理專拿去購買基金。卡卡表示他已高齡80歲,對投資型商品一無所知,當時是依理專指示簽名,事後向理專反應卻被敷衍,以致拖過保單審閱期。至今基金虧損嚴重,理專也已離職,所以向銀行要求返還本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卡卡投保時於「重要事項告知」中親自書寫「同意投保」,且也選定3檔基金為投資標的,又於財務安全計畫書「本人已了解此份建議書內容及在建議書中所假設的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投資績效,且明瞭專設帳戶相關需要支出之合理費用」下方簽名,足見應知悉所買商品為投資型商品。若收到保單後,發現內容與認知有異,即應於保單審閱期內要求撤銷契約。卡卡於投保後曾辦理2次投資標的轉換,保險公司每季皆定期寄發相關書面報告,顯見卡卡應確實瞭解投資型保單之特性,本案無不實招攬之情事。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案銀行對卡卡所製作的KYC評量,有未盡妥適之處,評議中心為能兼顧雙方主張,合理解決爭議,依金保法第20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認定銀行應酌予補償申請人之損失。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卡卡投保時雖年事已高,但自陳收到保單後,就發現不是自己想買的保險商品,故有向理專反應,由此可知,卡卡對於所買保單內容是可以了解的,不然無法依此向理專提出異議。本案即使理專有拖延情事,依常理應再請銀行處理,但卡卡僅只向理專申訴,隔5年左右才向銀行提出申訴,期間還曾辦理投資標的變更2次,要認定卡卡未曾發現所買為投資型保單,實與常情相悖。此外,卡卡主張交付銀行180萬元資金,其中60萬元被理專拿去購買基金,但按卡卡提出之相關帳戶資訊及銀行提供之入帳明細,卡卡的資金是分批轉入銀行進行交易,並非投保時交付180萬元予銀行,並遭挪用60萬元購買基金。

按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於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購金融商品前須完成認識客戶之程序(KYC程序),核其目的係為使金融服務業了解其客戶,並推薦或銷售適合之金融產品,以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量表方式,針對客戶從事投資行為之風險屬性進行評估,藉以憑為個人資產配置之參考,銀行仍得依自身建立之商品適合度政策,評估客戶之風險承受度及投資屬性,作為提供及銷售適當金融商品予客戶之參考。

本案銀行主張招攬前曾對卡卡進行「個人投資組合規劃服務」,得知卡卡投資傾向為積極型,適合投資於積極成長型的基金類別,並提出卡卡「個人投資組合規劃服務表」(下稱KYC評量)證明。但卡卡教育程度為初中以下, 且於接受KYC評量檢測時已80歲,是否有能力可清楚了解風險,及何謂積極型投資商品或問卷設計?另外卡卡的投資產品適合型分數幾乎達最高分,依卡卡之教育程度及年紀,此問卷結果令人存疑。再者,KYC評量並無卡卡簽名,且卡卡先前並未在銀行購買投資型商品,該KYC評量做成依據為何並不明確,實難認定銀行於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上,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綜合上述,卡卡雖主張理專不實招攬,卻未舉證以實其說,僅有書面陳述,且依本案帳戶月結單來看,卡卡購買基金之時點及金額,均與其所述不符。但本案銀行對卡卡所製作之KYC評量也有未盡妥適之處,所以評議中心依金保法第20條第1項的「公平合理原則」,認定銀行應酌予補償卡卡之損失。另卡卡主張遭挪用購買基金部分,因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且所述與帳務明細不符,尚難為有利卡卡之認定。 

評議中心提醒...
  1. 發生爭議時,請立即向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公司詢問,以避免損失發生時,因無法提出有利證據,而損及自身權益。
  2. 高齡投資者,於進行資金或財產配置時,請盡量由子女或家屬陪同,以避免因交易過程中,因溝通及解釋上的認知差異,而產生爭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