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了,損失誰負責?

發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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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老張因為遭到詐騙,從108年4月到6月間在A銀行提領高額現金,提領過程中行員除了口頭詢問外,沒有進一步的預防措施,短短2個月內被騙了200萬元。其中,有80萬是老張原有的存款,120萬則是向A銀行貸款,可是申貸過程充滿疑點,A銀行卻沒有審慎查核就撥款,導致老張被詐騙的金額越滾越大。因為A銀行處置不當,導致老張陸續被詐騙,無論是異常現金提領或是申辦貸款,A銀行都有重大疏失,因此請求A銀行賠償100萬元。

銀行怎麼說…

老張在108年4月25日第一次臨櫃提領現金40萬元,分行經理及經辦人員詢問提領資金的用途,老張表示是要跟妹妹的小孩買保險幫忙作業績,過程神色自若而且應答如流。老張4月27日第二次臨櫃再提領現金40萬元,分行經理及經辦人員詢問資金用途,老張回覆是親友借款,分行經理及經辦人員告知老張多起類似詐騙案例,提醒老張可能是詐騙,同時要求協助護送現金或請警方協助護鈔,老張堅持不同意並急忙離開。

之後老張在5月2號再次前往A銀行表示要申請貸款120萬元,經詢問貸款用途,老張表示裝修房屋需要資金,過程中老張談吐正常而且思慮清楚,經評估償債能力,於5月14日對保後撥款。撥款後,老張在5月18日第一次臨櫃提領現金45萬元,經辦人員詢問提領現金用途,老張回覆家裡裝潢需要用錢,行員建議老張匯款支付比較安全,老張表示對方是老朋友,直接付現金即可。行員再次詢問要裝潢新屋或舊屋,老張回覆是舊屋,符合領現用途,交易過程中老張言談神色自若,沒有慌張的狀況。5月21日老張第二次臨櫃再提領現金75萬元,排隊等候期間沒有講電話,也沒有表現慌張。行員詢問為何又領款,老張回覆要支付裝潢費用尾款,裝潢相關事宜的回應都正常,資金用途也跟先前提領現金的目的相同。

綜上所述,老張申請貸款及提領現金時,A銀行已經數次進行關懷提問,也提醒是否有遭詐騙的可能,老張則表示沒有被騙,因此A銀行是依照老張的指示完成貸款及現金提領,老張自然不應該要求A銀行賠償遭詐騙的損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老張指稱A銀行關懷不夠導致陸續遭受詐騙,但是依據現有的卷證資料,無法認為A銀行有什麼不法行為導致老張受有損害。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民事判決意旨,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要成立侵權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他人的權利,也就是行為人必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而且不法行為跟損害之間要有因果關係,才可以成立。而請求權人對於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應該負起舉證的責任。
  2. 二、根據老張幾次提領現金的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上記載,在提款帳號原留印鑑欄位都有老張的簽名,並且註記「已關懷提問且正常」,也載明了「買保險」、「借親友」等資金用途,老張在評議申請書中也提到「…提領過程中行員除了口頭詢問外…」,可見A銀行確實已經詢問老張提領資金的用途,而不是如同老張所說沒有落實關懷提問。另外,老張申辦貸款時也簽訂了申請書、貸款同意書、申貸權利義務確認書、擔保物抵押權設定暨擔保物提供同意書、借據暨約定書等文件,並且在完成對保作業後撥款,無法認為A銀行在辦理前述貸款交易時有什麼疏失的地方。
  3. 三、綜上所述,老張指稱A銀行關懷不夠導致陸續遭受詐騙,但是依據現有的卷證資料,無法認為A銀行有什麼不法行為導致老張受有損害,因此評議中心沒有辦法作有利於老張的認定。
參考法令: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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