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了…銀行有什麼責任呢?

發布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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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惠某日接獲詐騙集團來電佯稱涉及刑案,要求阿惠把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密碼等資訊都抄在紙條上,然後前往A銀行辦理變更手機號碼及申辦網路銀行;隔天又要求阿惠把帳號抄在紙條上,再次前往A銀行辦理設定約定帳戶。接著詐騙集團在幾天內將阿惠帳戶內的600萬全部轉出,阿惠這時才發現受騙上當。

阿惠主張自己已經65歲了,不會使用網路跟電腦,申辦網路銀行當天沒有攜帶手機,手機號碼是直接看著紙條念的,過程中也不會操作網路和平板,明顯不適合申辦網路銀行,那麼多的疑點A銀行的行員卻都沒有警覺。而且當天是先變更手機號碼,而手機號碼是詐騙集團提供的,行員完全沒有查證,導致後續網路銀行所有的訊息都是通知到詐騙集團那邊。另外,阿惠在隔天前往辦理設定約定帳戶之前,不論轉帳或匯款金額的多寡,原本都是採臨櫃方式辦理,然而申辦當天A銀行行員沒有察覺異常,只有制式地詢問是否認識對方及用途。而這個帳戶近3年來沒有任何進出交易,卻突然要申請網路銀行,並且在短時間內有密集的大額網路交易,如此異常的情況A銀行卻沒有照會或警示,明顯有疏失,A銀行應該賠償阿惠600萬元的損失。

銀行怎麼說…

阿惠在辦理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帳戶的過程中都沒有提出相關疑問,而依照一般人的知識經驗都可以理解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的意義,所以A銀行合理信賴阿惠對於這些業務內容應該沒有理解上的困難。此外,A銀行行員對於阿惠申辦約定帳戶的用途、是否認識對方等進行關懷提問,阿惠則回覆說因為要買東西,使用網路銀行比較便利。而使用網路銀行進行日常交易是現今普遍的交易型態,因此A銀行行員依據阿惠的答覆,認定阿惠理解這項服務內容並且也符合需求。

本案相關服務項目是阿惠本人臨櫃申辦,後續相關網路銀行交易也是使用阿惠的身分證號碼、代號及密碼正常登入後執行,交易對象也是阿惠本人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上所約定的帳號,因此並不屬於交易異常情形。而阿惠對於自己的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負有保管義務,本案是因為阿惠受到他人指示辦理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帳戶,並且刻意隱瞞沒有據實告知,A銀行在作業程序上並沒有疏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阿惠帳戶內存款遭到全數轉出的損失,是因為受到詐騙集團的欺騙所導致的,這個損失跟阿惠所指稱A銀行的疏失之間,並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2. 二、阿惠申辦相關業務時已經超過65歲,對於時下以網路銀行進行日常交易的普遍交易型態未必熟悉,也未必瞭解相關交易風險。因此金融業者對於類似情形的客戶在申辦相關服務時,應該進行更詳盡的確認與調查。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參考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阿惠如果主張A銀行應該賠償損害,必須對於有損害的發生及有責任原因的事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的責任。然而,縱使認為阿惠所指稱A銀行的疏失屬實,可是在一般情形下,有這樣的環境、有這樣的行為的同一條件,未必都會發生帳戶內存款遭到盜領的結果;阿惠帳戶內存款遭到全數轉出的損失,是因為受到詐騙集團的欺騙所導致的,這個損失跟阿惠所指稱A銀行的疏失之間,並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阿惠無法請求A銀行賠償600萬的損失。
  2. 二、依據「銀行法」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A銀行對於存款帳戶應該負擔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並且依法落實相關監控與措施,尤其是對於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3種比較具體的情況,應該設立預警指標追蹤。
  3. 三、經查阿惠的帳戶交易明細,在短短幾天內的確有好幾筆高達百萬元的電子轉出紀錄,可認定有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門檻、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顯然屬於異常交易的情形,依據法令規定,A銀行應該採取相應的措施,並且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等。雖然A銀行主張已經在阿惠申辦相關業務時進行關懷提問、該網路銀行交易也是使用阿惠的身分證號碼、代號及密碼正常登入後執行,交易對象也是阿惠本人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上所約定的帳號,因此不屬於交易異常的情形;然而A銀行依法應該負擔的義務、應該踐行的程序,並不會因此而獲得減免,A銀行對於從來沒有使用過網路銀行的高齡客戶,在短時間內大量進行高額交易,是否有建立相關異常監控機制以落實法令要求,這是很有疑問的。不能只因為A銀行指稱該網路銀行交易是使用阿惠的身分證號碼、代號及密碼正常登入後執行,交易對象是阿惠本人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上所約定的帳號等理由,就逕自排除該帳戶是否交易異常的疑義。此外,A銀行也沒有提出依法進行相關監控與措施的佐證資料,只泛稱確實有詢問阿惠辦理業務的目的及是否認識對方,實在沒有辦法認為A銀行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4. 四、另外,阿惠申辦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帳戶時已經超過65歲,對於時下以網路銀行進行日常交易的普遍交易型態未必熟悉,也未必瞭解相關交易風險,因此金融業者對於類似情形的客戶在申辦相關服務時,應該進行更詳盡的確認與調查。然而A銀行僅指稱已經詢問阿惠的動機及用途,而沒有提出其他是否衡酌阿惠的智識、交易經驗、帳戶歷來交易情形等個案評估適合性的相關佐證資料,直接以「使用網路銀行進行日常交易是現今普遍的交易型態」的通案交易背景作為標準,就認定阿惠理解這項服務內容並且也符合需求,這樣的適合度評估程序是有問題的。
  5. 五、綜上所述,雖然A銀行的疏失跟阿惠的損害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符合請求損害賠償的要件,但是A銀行的疏失對於本案爭議的發生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衡酌本案情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認定A銀行應該適當補償阿惠〇〇〇元。
參考法令:
  1. 銀行法第45-2條第2項:「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2. 銀行法第45-2條第3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銀行應建立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之機制,對於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核及追蹤乙次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
  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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