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事由:申請不合程式(一)
申請人的主張…
阿偉因為和A保險公司間的保險金理賠爭議,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在填寫評議申請書時,阿偉在「請求標的」欄位填載「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醫療保險金及利息」。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 一、申請人申請評議所表明的請求標的(給付內容及範圍)與評議決定的主文,都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及適於強制執行。
- 二、本案阿偉填寫的請求標的「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醫療保險金及利息」並未具體、明確、特定及適於強制執行,故申請評議不合程式,應不受理。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以及申訴未獲得妥適處理之情形。另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則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話,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但如果可以補正的話,評議中心應通知金融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以下略)。由此可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的案件如果有「申請不合程式」的情形,而且該情形可以補正,經評議中心通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而申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的話,評議中心就應該作成不受理的決定。
- 二、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起訴應該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是請求判決的結論,也是請求法院應該作什麼樣判決的聲明。如果當事人勝訴,那麼這個聲明就成為判決的主文,並作為將來強制執行的依據及範圍。因此,原告提起給付訴訟,依據前述起訴必備程式的規定,所表明的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作的判決主文都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而評議中心雖然不是法院,但是,是為了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的金融消費爭議所設立。而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評議成立後如果評議書依規定經由法院核可的話,就跟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本於同一法理,申請人申請評議所表明的請求標的(給付內容及範圍)與評議決定的主文,都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及適於強制執行。
- 三、本案阿偉提出評議申請,請求標的記載「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醫療保險金及利息」。然而,就此請求標的來看,阿偉究竟是想要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多少的醫療保險金?阿偉因為牙齒斷裂實際上支出了多少醫療費用?阿偉有幾顆牙齒產生斷裂情形?由於這些事項都不明確,阿偉填寫的請求標的並未具體、明確、特定及適於強制執行。評議中心曾經發函請阿偉補正具體的請求標的,同時請阿偉提出相關保險契約及病歷資料影本,此外也多次以電話連繫阿偉請阿偉補正相關資料,但是阿偉至今仍然沒有補正具體明確的請求標的及相關醫療紀錄。因此,阿偉的評議申請有申請不合程式(請求標的)的情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應決定不受理。
參考法令...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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