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評議,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申請人怎麼說…
擁有2部機車(車牌號碼A、車牌號碼B)及1部汽車(車牌號碼C),且分別以這3部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相關保險。小劉主張,於100年11月間騎乘車牌號碼A機車左轉行駛時,遭汽車從後方追撞,經檢附維修費用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未兩段式左轉拒賠。小劉另主張,於103年9月間騎乘車牌號碼B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檢附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駕駛人傷害險及車輛損失,但保險公司卻以事故無第三人移由補償基金補償為由,未依駕駛人傷害險理賠,而且沒有不理賠之證明。另外,小劉主張其車牌號碼C之汽車,於104年2月間在自家門前停車格發生事故,經檢附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丙式車體損失險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小劉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不理賠證明,保險公司也不理不睬。
因此,小劉提出評議申請,請求保險公司就車牌號碼A之機車給付事故損失修理費用、就車牌號碼B之機車給付事故損失實支實付及相關費用、就車牌號碼C之汽車給付事故損失修理費用。
保險公司怎麼說…
保險公司認為,關於車牌號碼B機車之理賠爭議,保險公司先前已經給付小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計○○○元。至於小劉另請求的接送費用,尚待小劉提供相關證明予保險公司計算合理交通費用核付。另關於車牌號碼C汽車之丙式車體損失保險爭議,根據小劉之陳述,被保險汽車是在停放中,遭停放於汽車四周之機車多次碰撞以致受損,但經過保險公司派員勘查被保險汽車的受損狀況,並非其他車輛碰撞所致,因此保險公司就此歉難給付保險金。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中心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無實質調查權,小劉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自應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負最低限度的舉證責任。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使當事人有於合理期間陳述意見之機會。」另最高法院曾有判決及判例指出,民事訴訟如果是由原告主張權利的話,應該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就算不能舉證,或其所舉出之證據尚有瑕疵,也應該駁回原告的請求;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任,若一方已經有適當的證明,另一方要否認的話,就必須再舉出反證。
- 二、承上,本中心既然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無實質調查權,則小劉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自然應該依照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負最低限度的舉證責任。
- 三、就小劉主張車牌號碼A機車理賠爭議部分,經查本中心曾函請小劉提供具體佐證(例如:交通事故報案三聯單、保險契約、維修估價單及發票、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等),但小劉並未提供客觀證據資料供本中心審查。另本中心又曾致電小劉,請小劉提供具體金額計算方式、相關單據及佐證資料,但小劉表示已經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因此,本中心在未有任何客觀事證可資證明小劉就車牌號碼A機車有向保險公司投保、且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情形下,尚難以認定小劉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事故損失是有理由的。
- 四、就小劉主張車牌號碼B機車理賠爭議部分,如前所述,小劉就本案並無相關資料可以提供,而且也沒有具體陳述請求理賠事故損失實支實付及相關費用的數額為何,本中心無從認定小劉之請求是否有所依據。況且,從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理賠申請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明細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來看,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小劉強制險暨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元,應可信為真實。保險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已經依照小劉原檢附之單據進行理賠,雖然小劉另外請求保險公司再給付事故損失實支實付及相關費用,但未能另行提供相關費用證明,本中心尚難作成有利於小劉的認定。
- 五、就小劉主張車牌號碼C汽車理賠爭議部分,如前所述,小劉就本案並無相關資料可以提供,本中心難以認定小劉請求事故損失修理費用之真實性為何。況且,依照自用汽車免自負額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第1條承保範圍之約定:「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可知保險公司於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情事,才負擔賠償責任。然而,依照保險公司所提供之照片及要保書等資料,難以認定被保險汽車停放於停車格時發生車碰車
評議中心提醒...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且如本文所述,評議程序是採書面審理原則,故申請人申請評議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予本中心審酌,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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