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才繳費完成續保,能否獲得理賠?

發布日期: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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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張於104年9月16日14時32分駕駛其所有之汽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於同日15時11分到便利商店繳納續保保險費,完成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續保程序。之後,老張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之保險金,但遭保險公司拒絕。

老張認為,依照保險公司寄發之續保通知繳費單所載,最後繳款期限為104年9月16日,也就是說只要在繳費單標示之日期前完成繳費就完成續保,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約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表示應以繳費時間點為準,如此非常不合理。既然表明是續保通知繳費單,繳費單上之日期也載明104年9月16日前完成繳費,以保戶的立場會認為只要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即可續保、不會斷保。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清楚告知或載明會有斷保的可能性跟風險。

老張認為,續保通知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是104年9月16日,而保費是在當日15時11分完成繳納,沒有更改任何續保內容,保險公司自應依照保單內容理賠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之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老張原本以該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103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至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止。然而,老張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並未完成續保繳費,導致該保險之保障中斷,遲至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也就是老張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39分鐘才到便利商店繳費續保。因此,老張顯然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投保,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保險公司礙難理賠。

此外,繳費單是附於續保通知書一併寄給老張辦理續保與繳費,繳費期限的記載只是要提醒要保人繳費單的有效期限,與認定保險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無關。況且,繳款單另於「重要訊息」欄位記載:「…保戶應於契約生效前繳交保費始得核發保單」,續保通知書上又明示保險期間「自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整體觀察,已足以說明老張應該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繳費投保,才能受到完整不中斷的保障。保險公司所列印的保險單上,保險起始日期雖然記載為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但顯然早於雙方締約時間(即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繳費作為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仍應以締約時為契約成立時點。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締約前的這段期間所應承保的危險已經發生而不具有不確定性,與保險契約屬於射倖契約的特性相違,故該契約關於保險期間起算點之記載為無效。又依照民法第111條之規定,該保險契約仍得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起生效。因此老張主張應溯及自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生效並依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理賠,保險公司歉難辦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老張於續保該汽車保險保單時,明顯知悉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並且該交通事故已經不屬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與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公司是就「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之規定相違背。
  2. 二、該保險契約關於保險期間起算點之記載雖然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後,該保險契約仍得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也就是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起生效,交通事故是在104年9月16日14時32分發生,自然不在該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內。老張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自屬無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第5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2. 二、保險制度的核心觀念是危險分散及大數法則,也就是集合想要規避特定危險的被保險人,以繳納保險費之方式來分散危險;保險公司則調查危險發生機率等因素,依照大數法則收取保險費,因此保險契約必須以危險存在及具有不確定性為前提。如果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經確定不發生或已經確定發生,則保險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若容許保險公司對於已經確定發生或不發生的危險加以承保,顯然違背誠信原則。又因為保險契約屬於射倖性契約,是以危險共同體的多數被保險人之收費來填補少數發生事故的被保險人之損失,具有強烈的社會性,不容許保險公司任意追溯承保,否則即有損及危險共同體中之其他人。
  3. 三、本案應審酌的重點,在於保險公司得否追溯自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承保,以及老張請求保險公司依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理賠,是否有理由?查該車之保險期間原本是到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屆滿,而續保保單之保險期間是從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至105年9月16日中午12時止,而該交通事故發生於104年9月16日14時32分,從形式上來看,該交通事故似屬於該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然而,老張是在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才到便利商店繳納保費完成續保程序,老張於續保該汽車保險保單時,明顯知悉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並且該交通事故已經不屬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與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公司是就「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之規定相違背。
  4. 四、該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雖然記載從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到105年9月16日中午12時止,然而顯然早於雙方締約的時間,也就是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因此,就該保險契約而言,從104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到同日15時11分止的這段期間,所承保之危險是否發生已經不具有不確定性,與保險契約為射倖性契約之特性相違,依前述說明,該保險契約關於保險期間起算點的記載為無效。又依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該保險契約關於保險期間起算點的記載雖然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後,該保險契約仍得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也就是104年9月16日15時11分)起生效,交通事故是在104年9月16日14時32分發生,自然不在該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內。老張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自屬無據。
  5. 五、另外,續保通知書上除了有被保險人、車輛廠牌型式及其他保險相關資料的記載外,還載明「未依約定於本保險生效日前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此續保單只適用至104年9月16日前續保」等文字,因此保險公司已經有提醒或告知的記載。反觀繳費單上的記載內容都是繳費方式及管道的說明,可知其目的在於便利保戶繳納保費所提供之多元繳費方式,並非續保通知,因此實在難以認為該繳費單是有利於老張的依據,併此敘明。 
評議中心提醒...
  1. 您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續保通知書時,應評估是否仍有投保該保險之需求;若確定續保,可考慮適時完成續保程序,才能使前、後保險契約順利銜接不中斷,獲得完善的保險契約保障喔!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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