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獲利」的承諾,沒有問題嗎?
申請人怎麼說…
老陳某日透過廣播節目認識了A投顧公司和分析師阿文,經過評估詢問後,老陳簽訂證券顧問委任契約加入中級會員,繳交會費16萬元。之後,經由分析師阿文招攬並且表示「最基本的承諾一年會期至少讓你賺回2倍會費」,因此老陳又再次簽約升等成為高級會員,同時再繳交會費70萬元。老陳說是因為阿文的承諾,自己才會另外支付70萬元高額會費升等高級會員,但是阿文事後卻辯解否認,而且在會期內多次請教阿文股票操作、市場變動和績效等問題,阿文的回覆大多是過於簡短、空泛且不具體,甚至出現傲慢、情緒性、嘲諷等回覆。老陳認為是阿文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才導致自己的操作績效慘不忍睹,因此請求A投顧公司賠償會費、回復原狀及利息等費用一共200萬元。
投顧公司怎麼說…
本案已經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核定,有違反公會「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之情形,並且經公會決議通過處以違約金5萬元的處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 一、即使老陳是參考A投顧公司和分析師阿文的建議買賣股票,但是依據契約條款約定,A投顧公司只是提供有價證券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至於是否進行投資及投資風險仍然應該由老陳自行決定和承擔。
- 二、阿文確實曾經向老陳表示「至於績效沒有人保證明天發生什麼大事,但是我最基本的承諾一年會期至少讓你賺回2倍會費」,這樣的內容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 一、由於老陳和A投顧公司雙方間的證券顧問委任契約已經有效成立,而老陳從來沒有用書面或其他方式向A投顧公司表示要終止契約,因此A投顧公司沒有退還會費的義務。至於投信投顧公會針對阿文違反相關規定所作的處分,並沒有涉及契約內容,不涉及契約效力的認定,老陳又沒有提出契約有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事由的佐證資料,所以老陳要求A投顧公司退還會費是沒有理由的。
- 二、依據雙方間證券顧問委任契約的約定,老陳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的有價證券交易,並且老陳投資有價證券所產生的風險及利益都由老陳自己負擔和享有,A投顧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因此,即使老陳是參考A投顧公司和分析師阿文的建議買賣股票,但是依據契約條款約定,A投顧公司只是提供有價證券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至於是否進行投資及投資風險仍然應該由老陳自行決定和承擔。此外,投資股票屬於高風險、高獲利的行為,個股股價往往受到公司經營績效、個股體質、股票類型、景氣好壞、市場預期、大盤走勢、國內外政經環境及其他諸多因素影響,導致漲跌瞬息萬變,A投顧公司的建議不是一定會造成虧損,也不是一定可以獲利,二者之間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老陳主張實際情況和阿文的看法背道而馳而受到損害,請求A投顧公司賠償200萬元,這是沒有依據的。
- 三、然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8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論係以自行製播、接受媒體連線或現場訪問、call in節目或以其他形式進行,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有關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九、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十八、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而從老陳和阿文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來看,阿文確實曾經向老陳表示「至於績效沒有人保證明天發生什麼大事,但是我最基本的承諾一年會期至少讓你賺回2倍會費」,這樣的內容已經違反了前述不得表示保證獲利或易使人認為確實可以獲利的類似文字等規定,而且阿文執行業務違反規定,也經投信投顧公會決議處以A投顧公司違約金5萬元的處分,足以認定A投顧公司和所屬人員違反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第8條第1項廣告真實義務等規定。
- 四、由於股票的漲跌受到市場行情、景氣、國內外政經環境、預期心理及其他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瞬息萬變,本來就沒有人能夠擔保投資在將來是絕對獲利還是虧損,因此不能說老陳全部的交易損失都是因為阿文的推介導致的,二者之間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然而,考量A投顧公司確實有前述的缺失,因此評議中心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並且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的立場,經審酌本案相關情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認為A投顧公司應該適當補償老陳○○○元。
參考法令: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1號民事判決(摘錄):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