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自撞後先行離去,保險公司為什麼不理賠?

發布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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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偉以自己的自用小客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乙式車體損失保險等任意車險,某日清晨4點多阿偉開車返家途中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由於只造成車輛損壞沒有任何人員傷亡,阿偉就先開車回家,當天中午12點多再到派出所報案。在製作筆錄過程中,警方認為阿偉不構成肇事逃逸,所以沒有開單舉發,可是阿偉之後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式車體險保險金,A保險公司卻說阿偉是肇事逃逸而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怎麼說…

A保險公司說依據乙式車體險條款中不保事項的約定,如果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後肇事逃逸的話,A保險公司就不負賠償責任。由於事故發生當下阿偉開車離開現場,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及等待警方前來處理而只有事後到派出所備案,導致A保險公司沒有辦法釐清車禍發生過程,從而依據不保事項條款的約定,A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乙式車體險保險金的責任。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保單條款所稱的「肇事逃逸」,應該是指駕駛人肇事後沒有通知或留在現場等待警察機關到達而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阿偉和A保險公司雙方間車險共同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立刻通知A保險公司及當地憲警機關處理。另外,乙式車體險條款也約定,如果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後「肇事逃逸」的話,A保險公司就不用負賠償責任。
  2. 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意旨,被保險汽車的毀損滅失是否屬於承保範圍、駕駛人是不是被保險人、有沒有不保事項存在等情形,這些都和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攸關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給付保險金或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增加駕駛人隱匿真相的道德風險,所以在事故發生時有即時加以確認的必要,因此課予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在現場等候警察機關到場的義務。所以保單條款把「肇事逃逸」明列為不保事項,是為了避免難以釐清駕駛人是否具有被保險人身分、是否無照駕駛、是否酒駕等追償事項或不保事項及肇事責任歸屬問題,因為沒有在第一時間釐清導致日後認定困難而衍生爭議,其目的在於控制與界定保險事故範圍,避免道德危險,所以該條款所稱的「逃逸」,並不是一定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相同。基於前述不保事項的約定目的,以及保險契約是最大善意和誠信契約的基本精神,不保事項中「肇事逃逸」的意義應該是指駕駛人肇事後,沒有通知或留在現場等待警察機關到達,而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的行為。
  3. 三、阿偉主張他是自撞電線桿,沒有人員傷亡,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所以A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乙式車體險保險金。但是參照前述判決意旨及保單條款約定,保單條款所稱的「肇事逃逸」,應該是指駕駛人肇事後沒有通知或留在現場等待警察機關到達而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而且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認事故責任歸屬,避免道德危險以及因為沒有在第一時間釐清,導致日後認定困難產生爭議,因此縱使阿偉是開車自撞電線桿,為了界定保險事故範圍,阿偉仍然應該立刻通知A保險公司及警察機關,並且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這個是阿偉應該盡到的義務。
  4. 四、承前所述,阿偉在事故發生後沒有留在現場並且在事故發生當下立刻通知警方和A保險公司,不符合雙方間車險共同條款「通知A保險公司及當地警察機關」的約定,而且屬於乙式車體險條款所約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後肇事逃逸」的不保事項範圍,因此A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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