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親晤親簽的保單,無效嗎?

發布日期:2026-02-23
語音導覽
申請人怎麼說…

小華在A保險公司有3張保單,可是小華說自己並不認識A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也從來沒有見過面,更沒有授權投保任何保險。而且小華從頭到尾都沒有投保的意願,這些保單上面也不是小華親自簽名,保險契約應該是無效的,請求A保險公司返還保費一共50萬元。

保險公司怎麼說…

A保險公司主張這3張保單是以小華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在105年8月間繳交保費後完成投保程序,另外在107年7月間曾辦理變更戶籍、收費地址和電話等資料。這些保單是約定用B銀行帳戶扣款繳費,期間內除了用銀行帳戶扣款外,也有自行繳費的紀錄,從105年保單生效後一直到112年間,每年都有按期持續繳費,已經正常繳費達8年,可以認定小華確實有投保的意思,保險契約應該是有效的。另外A保險公司發現業務員在招攬時疑似沒有親視保戶簽名,後續已經依照相關規定處置。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小華和A保險公司之間對於這3張保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承保範圍等必要之點的意思表示已經相互合致,投保後小華也有繳交保險費給A保險公司,而且後續也有向A保險公司辦理過契約變更,可知小華應該有投保的意思,因此這3張保單已經有效成立。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參照民法第153條和保險法第1條的規定,保險契約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對於保險費和保險公司應該負擔賠償責任的事故內容等必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契約就成立。
  2. 二、從這3張保單的要保書來看,上面確實有小華簽署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欄位,雖然小華主張這不是他自己親自簽名的,但是評議中心不是專業筆跡鑑定機構,無法直接認定簽名的真偽,小華應該另循司法程序來認定。另外依據小華提出的電話錄音內容,A保險公司的申訴部門經理曾表示「業務人員有承認,他是沒有親自拿給你簽名」,再審酌A保險公司也承認「發現業務員在招攬時疑似沒有親視保戶簽名,後續已經依照相關規定處置」,足以認定A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招攬保單時確實有未親晤親簽的情事。
  3. 三、然而,依據105年4月6日修正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第19條第1項第17款的規定,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的行為,應該取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親簽的投保相關文件,而且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的商品,應該要親晤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違反的話,除了有犯罪嫌疑應該依法移送偵辦外,所屬的公司並應按照情節輕重,給予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的處分。而這個管理規則是對於保險業務員的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等事項所頒布的規定,只是主管機關為了管理保險業務員的行政命令,不是用來規範保險契約的效力。如果有違反,只產生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可否予以處分或撤銷招攬人員、核保人員的資格登記等行政上處分的效果,並不是強制禁止規定,已經訂立的保險契約並不會因此而無效,不能直接就認定保單無效然後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費。
  4. 四、況且,在105年投保後小華並沒有行使契約撤銷權,之後在107年7月間有辦理變更戶籍、收費地址和電話等保單契約變更,另外小華投保至今已經超過8年,在這期間小華曾經在110年的時候以同樣的3張保單另案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之後仍然持續繳交保險費,足以認定小華知道這3張保單的內容並且行使契約上的權利,確實有投保這3張保單的意思。從而,可以認定小華和A保險公司之間對於這3張保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承保範圍等必要之點的意思表示已經相互合致,投保後小華也有繳交保險費給A保險公司,而且後續也有向A保險公司辦理過契約變更,可知小華應該有投保的意思,因此這3張保單已經有效成立,小華主張保單無效是沒有依據的。然而,由於本案確實有業務員未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的情事,因此評議中心審酌本案情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認定A保險公司應該補償小華○○○元。
參考法令:
  1.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 保險法第1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23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