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APP異常,證券公司有什麼責任呢?
申請人怎麼說…
113年2月某日,老張使用A證券公司的交易APP下單設定甲、乙兩檔股票的移動停利停損功能,但是由於APP系統發生錯誤,這兩檔股票的股價沒有達到設定的條件,一開盤就直接賣出,導致老張受有損失,因此老張要求A證券公司賠償損害及後續機會成本。
證券公司怎麼說…
A證券公司的交易APP系統是委託外部廠商建置,經委外廠商調查當天確實發生系統參數設定問題,導致甲、乙兩檔股票沒有達到老張設定的價格就送出委託,對此A證券公司願意從113年2月起提供電子下單交易手續費優惠來補償老張。而投資股票本來就是高風險、高獲利的行為,個股股價往往受到諸多因素影響漲跌,老張要求另外賠償損害跟機會成本,顯然不合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 一、A證券公司未建置完善、可信賴的交易平台,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 二、金融商品的成交、獲利或虧損,跟市場資金、經濟週期、政策因素、政治因素、公司盈虧、預期心理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是否成交隨著諸多因素而難以預測,沒有人能夠擔保是否絕對成交及成交後是獲利還是虧損,因此無法認定老張遭受的損失跟A證券公司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 一、從現行我國有價證券交易進行的架構來看,證券經紀商跟委託下單的投資人之間,對於下單買賣是成立民法上的「行紀」關係。也就是說,投資人並不是跟其他投資人直接進行買賣,而是先向證券經紀商下單後,再由證券經紀商以自己名義跟其他證券經紀商進行交割結算,之後證券經紀商再與個別投資人完成最終的交割結算。
- 二、在契約關係中,債務人的義務包含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以本案來說,老張跟A證券公司簽訂契約,由老張委託A證券公司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交易,因此,接受老張委託執行有價證券買賣的指示,並且把老張的委託單內容轉達到交易市場執行完成,這是A證券公司的主給付義務。而A證券公司提供穩定、可信賴的交易環境,讓老張可以立於一般投資人的環境下進行委託有價證券交易,這也是輔助、滿足A證券公司受託下單的主給付義務所應該做的,因此建置、維護具備正常及完善交易功能的電子交易平台,就是A證券公司的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 三、本案老張主張A證券公司的交易APP系統錯誤,導致甲、乙兩檔個股的股價沒有達到設定的條件,一開盤就直接賣出,而A證券公司對此也不爭執。這個交易APP未具備正常及完善的電子交易功能,A證券公司未建置完善、可信賴的交易平台,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然而,任何跟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一定的風險,金融商品的成交、獲利或虧損,跟市場資金、經濟週期、政策因素、政治因素、公司盈虧、預期心理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是否成交隨著諸多因素而難以預測,沒有人能夠擔保是否絕對成交及成交後是獲利還是虧損,因此無法認定老張遭受的損失跟A證券公司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 四、由於A證券公司未建置完善、可信賴的交易平台,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了契約中應該負擔的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因此評議中心衡酌老張所受損害的可能程度、A證券公司違反義務的情節跟其他雙方間的具體情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認為A證券公司應該適當補償老張○○○元。
參考法令:
- 民法第576條:「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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