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費 OTP簡訊內容看仔細!

發布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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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老吳及兒子小吳分別持有A銀行○○信用卡的正卡及附卡。兒子小吳在112年8月某日收到一則促銷商品優惠的手機簡訊,於是信以為真點選簡訊中的連結購買,並輸入信用卡卡號及簡訊驗證碼。完成交易後小吳意識到可能遇到詐騙,就立刻聯絡A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客服告知該信用卡附卡已經被刷了一筆約新臺幣13,000元的國外交易款項。老吳認為這張信用卡附卡是作為學生附卡,平時也都在臺灣消費,這筆異常交易明顯不符合正常消費態樣,交易根本不應該成功通過,A銀行沒有盡到監控和風險提示的責任,因此要求A銀行對這筆交易款項給予部分減免。

銀行怎麼說…

A銀行認為小吳因為誤點詐騙連結,把附卡卡號及OTP驗證碼等資訊提供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中保密及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的約定。而且小吳應該確實核對OTP簡訊顯示的交易內容,確認無誤後再輸入OTP驗證碼,如果小吳在收到OTP簡訊後有善盡注意義務、仔細閱讀簡訊內容,就會發現OTP簡訊顯示的交易金額跟他所認知的消費金額明顯不一樣,可以輕易察覺這不是他要購買的商品,進而發現這筆交易應該是詐騙。小吳自行把附卡的卡號及OTP驗證碼提供給其他人,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老吳應該對於小吳使用附卡所產生的這筆交易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小吳自行提供信用卡相關資料及OTP驗證碼使詐騙集團冒用完成刷卡交易,可認定小吳具有重大過失把辨識持卡人身分的方式讓其他人知道。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正卡持卡人老吳對此應該負起清償責任。
  2. 二、然而,這筆交易明顯跟這張附卡是作為學生附卡的慣有交易模式不同,A銀行卻仍然依照一般交易模式來處理,違反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雙方間的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應該妥善保管、使用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對於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全部應付帳款,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另依照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的特殊性質,是用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飯店訂房等其他類似方式,來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銀行可以用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的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能夠辨識當事人身分及確認持卡人意思的方式來代替,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2. 二、另外,雙方間的信用卡條款也約定,持卡人對於開卡密碼、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身分的方式應該予以保密,不可以告訴其他人,違反相關約定所產生的一切款項,由持卡人負責。如果信用卡遭到其他人冒用進行特殊交易(例如網路交易)的話,在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都由銀行負責。但是,如果是持卡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讓其他人知道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身分的方式,那麼持卡人就應該自行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的全部損失。
  3. 三、經查,小吳的附卡在112年8月21日19時57分透過3D安全驗證機制網路交易授權成功,A銀行發送的OTP驗證碼簡訊中有顯示消費幣別是IDR、消費金額6,169,060元,這跟老吳主張是在臺灣以優惠價格購買促銷商品的說法不同,可知小吳確實是遭到詐騙。可是,雖然這筆交易不是小吳本人的消費而是遭到冒用,但是A銀行在交易前已經發送OTP驗證碼到小吳的手機號碼,並且在簡訊中提醒「勿將密碼交付告知他人以防詐騙」,小吳自行提供信用卡相關資料及OTP驗證碼使詐騙集團冒用完成刷卡交易,可認定小吳具有重大過失把辨識持卡人身分的方式讓其他人知道。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正卡持卡人老吳對此應該負起清償責任。
  4. 四、然而,從小吳這張附卡的歷史交易明細來看,這張附卡在這筆交易發生之前的交易模式並沒有國外交易紀錄,單筆大多是數百元、偶爾有千元以上的交易,而且交易內容大多是餐食、交通跟超商等日常消費,符合老吳所說這張附卡是學生附卡的使用模式。而這筆交易金額是印尼盾6,169,060盧比,大約是新臺幣13,000元左右,幣別跟交易金額都不是這張附卡作為學生附卡的習慣交易模式。雖然這筆交易曾經由小吳輸入OTP密碼認證而成立,但是近來詐騙猖獗,A銀行既然處於優勢地位擁有高度專業知識、先進資訊及財力,應該用他的專業跟資源來協助金融消費者。這筆交易明顯跟這張附卡是作為學生附卡的慣有交易模式不同,A銀行卻仍然依照一般交易模式來處理,違反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評議中心依據公平合理原則,衡酌雙方間的具體情形,本案損害的發生是因為小吳對於詐騙沒有警覺並且自行提供驗證碼給其他人,而A銀行對於異常交易的控管程序也有所不足,因此認定A銀行應該負擔○○元的責任才公平。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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