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便宜的優惠券?小心荷包大失血!
申請人怎麼說…
小婷某日在網站上看到49元的餐廳優惠券廣告,於是就用自己的A銀行信用卡依照網頁的指示輸入卡號付款結帳。過沒多久小婷發現可能是詐騙廣告,立刻打電話通知A銀行止付及停卡,可是已經被詐騙集團成功盜刷了新臺幣1萬元。小婷認為A銀行沒有做到信用卡的安全控管,讓詐騙集團盜刷成功,因此A銀行應該對這筆被盜刷的1萬元款項負責。
銀行怎麼說…
在本案交易完成之前,A銀行有傳送網路交易安全認證密碼(OTP)到小婷的手機號碼,讓小婷確認交易幣別跟金額。由於這筆款項已經通過網路交易安全密碼驗證,A銀行只能依照信用卡約定條款中的爭議帳款流程協助小婷提出爭議,A銀行在刷卡交易前與爭議帳款發生後,都已經落實向小婷確認、提醒與協助處理的義務。在本案交易過程中,小婷自己把信用卡資料跟網路安全驗證密碼提供給其他人,應該由小婷對這筆被盜刷的1萬元款項負責。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詐騙網頁上面的餐廳優惠券是49元,這個金額跟OTP驗證碼簡訊中所標示的金額1萬元,二者有明顯的差異,一般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察覺,不至於會輸入OTP驗證碼。小婷沒有對詐騙網頁及OTP驗證碼簡訊的內容再次比對查證,就輕率在網頁上輸入OTP驗證碼,顯然欠缺一般人應該有的注意義務而有重大過失。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 一、依據雙方間的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應該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不可以把信用卡或卡片上的資料交付、授權其他人使用,對於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身分的方式應該予以保密,不可以告訴其他人,如果違反相關約定導致產生應付帳款的話,持卡人應該負清償責任。此外,依照交易習慣或交易的特殊性質,是用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來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A銀行可以用交易密碼、驗證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的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能夠辨識當事人身分及確認持卡人意思的方式來代替,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 二、承上,「網路驗證服務」是針對信用卡持卡人在網路上與特約商店進行交易時所設計的驗證機制。因為網路交易跟傳統交易方式不同,不需要親自拿著信用卡「刷卡」及「簽名」,只需要在網路交易系統中輸入信用卡卡號等基本資料就可以完成交易,為了確保使用者確實是持卡人本人,因此有設定「密碼」來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由此可知,小婷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時,A銀行為了辨識當事人身分及確認持卡人的意思,寄發OTP驗證碼到小婷留存在A銀行的手機號碼,當小婷在交易網站輸入驗證碼時,就可以確認該筆交易是小婷所做的交易,依據雙方間的信用卡約定條款A銀行就有為小婷結帳、清償交易款項的義務。
- 三、另外,雙方間的信用卡條款也約定,持卡人的信用卡如果遭到其他人冒用進行特殊交易(例如網路交易)的話,持卡人應該儘速通知A銀行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在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都由A銀行負責。但是,如果是持卡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讓其他人知道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身分的方式,那麼持卡人就應該自行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的全部損失。
- 四、經查,小婷在詐騙網頁看到餐廳優惠券的廣告,接著在網頁上輸入信用卡卡號等資訊,並且在收到A銀行寄發的OTP驗證碼簡訊後,也把OTP驗證碼輸入詐騙網頁,產生交易款項1萬元。這筆交易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所稱的特殊交易,也就是持卡人透過網際網路訂購商品、取得服務或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時,A銀行可以使用驗證碼這個能夠識別當事人身分及確認意思的方式,來代替簽帳單或簽名。A銀行寄發到小婷手機號碼的OTP驗證碼簡訊:「A銀行○○卡網路交易金額TWD10000.00,認證密碼○○○○○○於6分鐘內有效,卡號末四碼○○○○,提醒您勿將密碼提供任何人以防詐騙」,內容已經明確標示「幣別」與「金額」,並提醒防範詐騙,交易完成後A銀行也有寄發簡訊通知小婷交易成立,可知A銀行在交易事前及事後都已經善盡提醒告知的責任,協助小婷辨識該筆消費的內容。而詐騙網頁上面的餐廳優惠券是49元,這個金額跟OTP驗證碼簡訊中所標示的金額1萬元,二者有明顯的差異,一般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察覺,不至於會輸入OTP驗證碼。小婷沒有對詐騙網頁及OTP驗證碼簡訊的內容再次比對查證,就輕率在網頁上輸入OTP驗證碼,顯然欠缺一般人應該有的注意義務而有重大過失。依據雙方間的信用卡約定條款,小婷對於這筆1萬元的交易款項應該負起清償責任。
- 五、網路交易的驗證密碼是確認交易人身分的重要憑據,這個密碼只有小婷本人知道,所以小婷應該妥善保管驗證碼防止其他人盜用。而小婷自行輸入信用卡卡號及OTP驗證碼完成交易,可以視為小婷已經確認這筆交易的消費內容,並請求A銀行代為處理這筆交易帳款清償事務的具體指示。由於A銀行已經依照小婷的指示先行墊付這筆交易帳款,並協助小婷處理爭議款項,因此A銀行可以依據民法第546條第1項的規定及雙方間的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小婷請求償還,小婷應該償還A銀行這筆1萬元的款項。
參考法令:
- 民法第546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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