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樂齡金融生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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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扶養權利者(例如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 者(例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可以 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對於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沒有盡到扶養義務。
由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
● 受扶養權利者(例如父母)對於負扶養義務者(例如子女) 有前述第 1 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可以免除 其扶養義務。
● 這裡所謂「情節重大」,例如故意導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 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請參照立 法理由)
從社會上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已經不 再是無可撼動的定律,因此法律允許子女透過司法程序,由法 院來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若您想進一步瞭解法院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相關事例或法令規定,可到司法院或全國法 規資料庫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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