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樂齡金融生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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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齡金融生活指引
 子女可以 不扶養父母嗎?
   法律學堂
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從而,父母應 該扶養子女,子女對於父母也有扶養義務。然而父母虐待或遺 棄年幼子女的情事漸有所聞,在此情形下,等到子女成年而父 母年邁時,若仍然要求子女對於父母負擔完全的扶養義務,顯 然是強人所難而有違事理之平,也不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因 此,99 年增訂民法第 1118 條之 1,允許在符合一定的要件時, 由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的權 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的話, 法院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的要件
● 有一定的親屬(例如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沒有謀生能力者為限。但 是,這裡「沒有謀生能力」的限制,並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 親屬(例如父母)。也就是說,即便父母仍然具有謀生能力, 但只要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的話,就有接受扶養的權利。
● 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話,就免除其義 務。但是,受扶養權利者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 或配偶的話,就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
由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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