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樂齡金融生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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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齡金融生活指引
                  健康照護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無法理賠
● 訂立保險契約時,如果被保險人已經處於疾病的情況,那麼 保險公司對於這個疾病無須給付保險金(保險法第 127 條)。
● 保險的目的在於彌補發生保險事故時所致的損失,「既往症」 是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是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 因此無法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
商業健康保險可以填補全民健康保險無法涵蓋的醫療費用,若 有投保需求,可向保險公司洽詢。市售健康保險不盡相同,投 保前要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留意條款中名詞定義、 等待期間、給付項目及上限、續保年齡等約定,也要據實回答 保險公司書面詢問,避免投保後因不實說明遭解約(保險法第 64 條)而衍生爭議。
訊息小幫手 1. 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
提醒消費者 投保住院醫 療保險應注 意事項
3. 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 > 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單示 範條款(日 額型)
   2.
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 提醒消 費者投保健康險 時應誠實告知健 康狀況,以避免 衍生消費爭議
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 > 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單示範 條款(實支實付 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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