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買保險,你想清楚了嗎?

發布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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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娟在107年3月間,經由A銀行理專小陳的推銷,向A銀行辦理房貸新臺幣800萬並全數用於購買保險商品。阿娟主張,A銀行理專小陳不當勸誘阿娟申辦房貸,將取得的資金投入保單,並且表示該保單可以月配、每年可賺取4%的利差,一直到小陳離職後,阿娟透過其他理專的說明,才知道所購買的保險商品實際上是高風險的投資型保單,而不是小陳當時所稱每月配息、3年保本、無匯率風險、政府保證的低風險金融商品。因此,阿娟提起評議申請,請求確認與A銀行間的房屋貸款契約效力不存在,而且A銀行應該返還阿娟已經繳納的利息。

銀行怎麼說…

A銀行主張,阿娟在107年3月間申辦貸款,關於申請書中的資金用途,阿娟勾選了「投資理財(標的: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資金用途符合其借款用途。而且,房貸申請書及契約書也都是由阿娟親自確認無誤後簽署,申辦流程都有符合規範。另外,理專小陳已經就保單內容、風險及費用等向阿娟做了充分的說明,經過阿娟審慎評估後,才透過A銀行向B保險公司投保,銷售過程都有依照相關規範辦理。而阿娟投保時,相關文件已經記載保單的風險,阿娟也親自簽署,所以阿娟在投保時應該已經知道保單的相關風險。因此,阿娟稱小陳不實招攬導致誤信為低風險金融商品、房屋貸款契約不成立請求退回所繳利息等主張,A銀行認為並無理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件阿娟申辦房貸的目的與A銀行實際招攬有明顯不符及矛盾的地方,導致B保險公司在辦理客戶需求及適合度評估時,恐已流於形式。故招攬端A銀行是否落實執行KYC程序,顯然是有疑問的。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民法第153條及保險法第1條的規定,保險契約是否合法有效成立,是以契約雙方當事人對於保險費的數額、保險公司應負擔賠償責任的事故內容等必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保險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書面為限。經查阿娟曾親自填寫保險契約的要保文件,且繳納保險費給B保險公司,也有收到B保險公司寄發的保險單,可認定阿娟與B保險公司就保險金額、保險費、承保範圍等必要之點的意思表示已經相互合致,故該保單已經有效成立。
  2. 二、從阿娟與A銀行簽署的房貸契約內容來看,雙方對於該房貸契約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間、計息方式及利率等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已經相互合致,可認定該房貸契約也已經有效成立。阿娟雖然指稱理專小陳不當勸誘申辦房貸,但是阿娟並沒有具體指陳A銀行在核貸過程中有什麼違誤,依據現有資料,無法認定A銀行的作業流程有何疏失。
  3. 三、阿娟主張理專小陳以不實話術招攬保單,並提出小陳招攬時的親筆手稿影本作為證明,可是經檢視該手稿影本,雖然有記載「4%」、「房」、「3年到期保本」等內容,但是並沒有任何署名,也沒有記載本案保單的具體內容,故無法據此就認定該手稿影本內容是小陳針對本案保單所作的說明,此外阿娟沒有再提供其他相關佐證,因此無法僅憑現有卷證資料就作有利於阿娟的認定。另外,本案保單要保書的重要事項告知書、風險揭露告知書、保戶投資風險屬性暨財務評估表等文件已經記載相關的風險,故可認定阿娟知悉本案保單的內容及風險。綜上所述,由於阿娟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且依相關文件的記載,阿娟應該能夠知悉保單會因為連結的投資標的、匯率、投資市場等因素影響原始資金,所以阿娟的主張並沒有理由。
  4. 四、然而,阿娟在房貸申請書中標的勾選「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向A銀行申辦貸款,可是理專小陳簽署製作的B保險公司「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對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題目:「本保單保費來源是否為借款?」,卻勾選了「否」,故阿娟申辦房貸的目的與A銀行實際招攬有明顯不符及矛盾的地方,導致B保險公司在辦理客戶需求及適合度評估時,恐已流於形式。故招攬端A銀行是否落實執行KYC程序,顯然是有疑問的。既然A銀行有前述缺失,經衡酌本案具體情狀,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A銀行應有適當補償阿娟〇元的必要。
參考法令:
  1.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 保險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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