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爭議 – 在血液中驗出酒精反應,一定就是酒駕嗎?

發布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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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惠的爸爸老劉,某日被路過民眾發現騎乘機車掉落在乾涸水溝,已經死亡。老劉生前曾向A保險公司投保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阿惠在事故發生後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卻說老劉是酒後駕車,屬於除外責任所以拒絕理賠。阿惠認為,老劉是在死亡二天後才被發現,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是有問題的,因此阿惠主張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老劉的身故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A保險公司主張,經函詢地檢署,被保險人老劉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36mg/dl,換算呼氣值為0.18mg/l,已經符合保險契約中不保事項的約定。此外,經諮詢專業醫師的意見,車禍顱腦損傷很少單獨出現「腦幹破裂」,因為腦幹在人體中受到非常嚴密的保護,不會輕易受到外力傷害,所以懷疑老劉是先發生出血性腦中風才導致車禍。如果是這樣,那麼老劉是「自然死亡或病死」,並不是意外造成的,不屬於駕駛人傷害險的承保範圍。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A保險公司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說明老劉死亡原因為自身疾病所致。
  2. 二、老劉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36mg/dl,應該屬於或極有可能源於死亡細菌發酵引起的偽陽性反應,所以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的結果無法作為對於A保險公司有利認定的依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本案駕駛人傷害保險契約條款約定:「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二、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2. 二、參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曾經提出的意見表示,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是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來檢測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準確性高且干擾少,為目前世界各國刑事鑑識及法醫毒物單位檢測血液酒精濃度所使用,並且具有法庭證據能力。若血液檢體保存不當,或屍體腐敗,都可能產生酒精,一般細菌發酵作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大多小於50mg/dl。由此可知,即便使用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來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準確性高,但是如果血液檢體保存不當或是屍體腐敗,仍然可能產生酒精而受到干擾,只不過一般細菌發酵作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大多小於50mg/dl。再者,本案中老劉是在失蹤隔天才被發現掉落水溝死亡,那麼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究竟是因為喝酒所導致,還是死亡後的變化引起,是有疑義的。
  3. 三、經諮詢評議中心的專業醫療顧問,綜合其意見大致為:
    1. (一)屍體自死亡至等待解剖及抽取血液、尿液,在運送到檢驗室等過程,到接受法醫毒物學頂空氣相層分析檢驗過程,常見屍體或檢體置於常溫產生細菌發酵的酒精偽陽性結果(但血液中酒精濃度一般不高於50mg/dl),而且尿液中沒有酒精反應或微量,故只有死後體內體液檢驗酒精濃度,一般解剖取得血液中酒精濃度不高於50mg/dl即可研判為陰性酒精反應。
    2. (二)單就司法解剖後發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6mg/dl,應屬於死亡細菌發酵引起的偽陽性反應結果。
    3. (三)若確實是2天後才被發現,而且抽血沒有胃內容物汙染及所用方法是頂空質譜儀測定,加上尿液並無法測得酒精,本件被保險人血液酒精濃度36mg/dl極有可能源於死後的偽陽性反應(有時可達50mg/dl)。
  4. 四、既然老劉是被發現騎乘機車掉落乾涸水溝死亡,而且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老劉的死亡方式為「意外」,應認為阿惠已經對於老劉是因為交通事故而導致死亡盡到證明的責任。A保險公司既然抗辯老劉是先發生出血性腦中風才出車禍,應該對於此一主張負證明之責。而A保險公司固然提出諮詢專業醫師的意見表示,車禍顱腦損傷很少單獨出現「腦幹破裂」,因為腦幹在人體中受到非常嚴密的保護,不會輕易受到外力傷害,所以懷疑老劉是先發生出血性腦中風才導致車禍。然而,A保險公司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說明所憑依據,無法認為已經達到可確信為真實的程度。
  5. 五、依據前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專業醫師顧問意見,足以認定老劉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36mg/dl,應該屬於或極有可能源於死亡細菌發酵引起的偽陽性反應,所以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的結果無法作為對於A保險公司有利認定的依據。因此,阿惠依據本案傷害保險契約的約定,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為有理由。
參考實務判決:
  1. 意外傷害保險之受益人請求保險給付時,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保險人如抗辯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負證明之責,始符舉證責任之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意旨)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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