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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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00038515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35863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10、12、30 條條文;增訂第 11-1~11-3、12-1、13-1、30-1、30-2、32-1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40021333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58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1、19 條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於中華民國11321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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