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銀行存的錢怎麼不見了?

發布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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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德在A銀行原本有存款○元,卻在108年11月14日遭到A銀行抵銷。阿德認為,自己的卡債是與國際信用卡組織之間的問題,A銀行只是中間平台,沒有強制力,A銀行在未告知的情形下逕行抵銷阿德的存款,無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因此阿德提出評議申請,請求A銀行返還不當扣款○元。

銀行怎麼說…

阿德持有A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從93年2月後就沒有再繳納帳款,截至108年11月13日止,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計○元。A銀行在108年11月去函阿德留存在A銀行的信用卡帳單地址,告知將依照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契約的約定抵銷阿德的存款,而且依據民法第335條的規定,抵銷的意思表示到達即可,無須取得阿德的同意,並非像阿德說的沒有告知就執行抵銷。另外,A銀行也有寄送108年11月30日的銀行帳戶月結單到阿德留存在A銀行的電子信箱,並無阿德說的未通知或未提供明細等情事。A銀行認為,阿德積欠信用卡款項是不爭的事實,A銀行經由法院確認債權金額,並且依據法規及雙方間的契約約定執行抵銷程序,A銀行應該沒有返還款項的責任。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阿德與A銀行互相負有債務,而且沒有不得抵銷的情形,各自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
  2. 二、考量A銀行有往來帳務明細揭露不確實的情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A銀行應該補償阿德○元。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民法第334條第1項的規定,兩個人互相負有債務,給付的種類相同,而且都已經到了清償期的話,各自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但是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者,則不在此限。另民法第335條第1項前段也規定,抵銷應該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此外,阿德與A銀行雙方間的信用卡約定書條款中也約定,銀行主張視為全部到期的權利時,銀行可以將持卡人寄存的各種存款以及對銀行的其他債權,在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且可以將期前清償的款項抵銷持卡人對於銀行所負擔的信用卡契約債務。
  2. 二、經查,依據法院債權憑證,阿德對於A銀行負有債務,因此A銀行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信用卡約定條款,對於阿德寄存在A銀行的各種存款行使抵銷權。108年11月14日阿德在A銀行的存款金額為○元,也就是說,A銀行對於阿德負有返還○元的義務,因此,既然阿德與A銀行互相負有債務,而且沒有不得抵銷的情形,各自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故A銀行主張以阿德寄存在A銀行的存款抵銷信用卡款,為有理由。而阿德主張A銀行沒有通知就抵銷存款,經查A銀行於108年11月8日發函到阿德留存的信用卡帳單地址,通知阿德抵銷存款,A銀行已經對阿德主張抵銷的意思表示,故依據前述民法規定及本案信用卡約定條款抵銷的約定,A銀行向阿德行使抵銷權以滿足其自身的債權,並沒有違誤。
  3. 三、然而,依據A銀行提出的月結單,從96年6月後就沒有再揭示信用卡的應繳金額,故A銀行就月結單所揭露阿德的往來帳務明細,因為沒有包含信用卡的欠款本息,而不夠確實及完整。此外,權利固然可以自由行使,義務本來就應該隨時履行,可是A銀行從94年間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後,只在94年底聲請執行沒有成功,之後就沒有繼續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的紀錄,並且從96年6月後就沒有向阿德揭露信用卡的欠款明細。一直到108年本案爭議發生期間,阿德在A銀行開立的該存款帳戶仍有多筆往來交易,其中甚至包含A銀行給付的存款利息,A銀行對於早就可以行使的高利率信用卡債權一再不行使達14年多,到108年間才就阿德的存款主張抵銷,導致阿德負擔的利息金額竟然達到欠款本金將近3倍之多,就其權利的行使實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考量A銀行有前述往來帳務明細揭露不確實的情形,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的立場,經衡酌本案情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A銀行應該補償阿德○元。
參考法令:
  1. 民法第334條第1項:「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335條第1項:「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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