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事由:當事人不適格(二)

發布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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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張…

阿良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申請,主張自己向A銀行申購○○○連結債券結構型商品,因為A銀行沒有提供公平對等的資訊,導致阿良沒有辦法完整判斷優劣而受有財產上的損害,A銀行應該予以賠償。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阿良是以專業投資人的身分申購該結構型商品,阿良就該結構型商品並非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金融消費者,而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6款的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且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而所謂當事人適格,是指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得以當事人的地位實施評議的「資格」。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該就具體的評議案件,依照當事人與特定的法律關係來認定。
  2. 二、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的規定,所謂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括由主管機關訂定的「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6日金管法字第10600555450號令第3點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所稱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係指依下列各款法令規章之一所定,以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該筆金融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之自然人或法人:…(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3. 三、承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4. 四、經查,阿良在107年2月簽署「專業投資人申請/變更身分申請書」,向A銀行申請成為專業客戶,並聲明自己已經具備相當財力,且具有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知道自行判斷金融商品的相關風險,也充分了解A銀行與專業投資人直接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依據相關法令對於專業投資人得免除的責任。此外,阿良也在「本人已具備相當財力…」、「本人已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本人已具備充分之交易經驗…」、「本人已充分了解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專業客戶)後,以該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該筆金融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等欄位註記打勾並簽名。因此,可認為阿良是以專業投資人的身分申購該結構型商品,阿良就該結構型商品並非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金融消費者,而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依據前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6款的規定,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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