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事由:當事人不適格(一)

發布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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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張…

老張主張A保險公司業務員小玲,也就是老張大兒子阿忠的太太,基於不法的意圖誘使老張向A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且沒有經過老張的授權就私自簽署要保文件,在投保後又偽造老張的簽名,企圖侵占保單相關權益。因此,老張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申請,請求撤銷保單並要求A保險公司返還所繳保費。之後沒多久老張身故,老張的二兒子阿孝向評議中心提出繼承相關文件,並將本案申請人變更為阿孝(二兒子)及阿仁(小兒子)。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老張的大兒子阿忠沒有簽署「同意評議申請書」,本件評議申請因為沒有以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或得到其他繼承人全體的同意,所以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6款的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且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而所謂當事人適格,是指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得以當事人的地位實施評議的「資格」。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該就具體的評議案件,依照當事人與特定的法律關係來認定。
  2. 二、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及第1151條的規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之前,各個繼承人對於全部的遺產是「公同共有」。而參照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的決議,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屬於公同共有債權的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得到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才沒有欠缺。
  3. 三、經審視老張二兒子阿孝提出的繼承相關文件,老張的繼承人有大兒子阿忠、二兒子阿孝及小兒子阿仁等3人。依照前述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的決議意旨,應該以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請求為必要,而應該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評議的申請。惟由於本件爭議保單是由老張大兒子阿忠的太太小玲所招攬,因此阿忠沒有簽署「同意評議申請書」,從而本件評議申請因為沒有以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或得到其他繼承人全體的同意,所以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依據前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6款的規定,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 
參考法令與實務見解…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2. 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 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4.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5.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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