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事由: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一)

發布日期: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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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張…

107年底,阿德在A保險公司業務員小美及小婷的介紹下向A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後來阿德覺得自己是被小美及小婷欺騙,故要求A保險公司懲處小美跟小婷,但是A保險公司卻沒有積極處理。因此,阿德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主張小美及小婷當初在進行業務招攬時有欺騙、態度不佳、未回答問題等情事,請求A保險公司對於小美跟小婷給予嚴懲。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如果爭議案件不屬於金融消費爭議的話,評議中心應該作不受理的決定。
  2. 二、阿德請求A保險公司嚴懲業務員小美跟小婷,這樣的請求並不是金融消費爭議,應該不予受理。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所謂「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另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則是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非屬金融消費爭議」的話,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由此可知,如果爭議案件不屬於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評議中心應該作不受理的決定。
  2. 二、本件阿德請求A保險公司嚴懲業務員小美跟小婷,涉及A保險公司內部如何調查、是否處分相關承辦人員、內部人事及經營管理等行政事項,性質上跟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有所不同,因此阿德這樣的請求並不是金融消費爭議。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2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應該不予受理。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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