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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致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所耗費之成本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對於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與投資人之保護,雖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予以規範,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專責處理,惟對於非屬該中心處理之金融消費民事爭議,過去的機制係分別由相關同業公會或周邊單位處理,缺乏單一專責機構,且無法律依據,爰有必要對於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處理,訂定專法規範。

最後更新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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