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108年6月19日第3屆第22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本中心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發展,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規定,訂定本誠信經營規範。
第二條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總經理及受雇人、受任人,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三條
本中心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四條
本中心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五條
本中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但為達本中心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總經理及受雇人、受任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本中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八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及受雇人、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九條
本中心應於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中心應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提升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十一條
本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