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爭議

發布日期:2018-05-31
語音導覽
申請人怎麼說…

小芸於104年1月初,以自己所有之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後某日,小芸開車與行人小華發生車禍,導致小華傷重死亡。小芸與小華的家屬約定於調解委員會商談和解事宜,並事先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參加。調解當日經由調解委員之協調,小芸與小華的家屬以316萬元調解成立,而保險公司指派的人員有出席卻沒有簽到,也沒有表達反對意見。

不料,在調解成立後沒多久,保險公司要求小芸簽立賠款同意書,並告知賠償金額原本是230萬元,可融通提高到250萬元(含強制險),其餘則要求小芸自行負責,並表明如果小芸不簽署賠款同意書就無法賠付。但小芸認為,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額為150萬元,而和解金是316萬元,扣除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元後,還有差額116萬元,並沒有超出保障範圍。保險公司既然已經派員代表參與和解事宜,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有正當理由拒絕和解條件,否則保險公司應該受到和解的拘束。而調解成立後,小芸已經給付100萬元給小華的家屬,因此提出評議申請,請求保險公司給付100萬元。 

保險公司怎麼說…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此外,契約條款也約定:「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定,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保險公司主張,經過理算後,已告知小芸其對於小華家屬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金額為230萬元(含強制險給付)。在調解委員協調會當天,保險公司的代表已經在會中主張前述金額,但小芸仍然以316萬元(含強制險給付)與小華家屬和解,故此和解金額沒有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保險公司主張不受拘束。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保險公司如果已經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除了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均應受該和解的拘束。
  2. 二、本案保險公司提出的和解金額為230萬元,考量該車禍事故與小華的年齡、學歷、工作收入等條件,此金額尚非不合理,可認為保險公司並非無正當理由拒絕。
  3. 三、小華就該車禍事故具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應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該第三人責任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經查,小芸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該車禍事故,導致小華死亡,與小華的家屬調解成立而受有賠償之請求,依照前述契約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於小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二、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另外,第三人責任保險契約條款也約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因此,保險公司如果已經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除了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均應受該和解的拘束。
  3. 三、經查,本案相關資料中雖然沒有小芸通知保險公司調解日期或保險公司派員參與調解會的簽到紀錄,但保險公司於本案陳述意見時表示已參與小芸與小華家屬之調解會,應認為已經保障保險公司的參與權。因此,保險公司除了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應受到該和解的拘束。而保險公司提出的和解金額為230萬元,考量該車禍事故與小華的年齡、學歷、工作收入等條件,此金額尚非不合理,可認為保險公司並非無正當理由拒絕。而小芸沒有提出保險公司拒絕同意調處內容有何不合理的相關佐證資料,因此保險公司不受該調解內容的拘束。
  4. 四、承上,既然保險公司不受該調解內容的拘束,那麼小芸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也就是在該車禍事故中,小芸應該賠償小華家屬的合理金額為多少?經查,保險公司提出的230萬元中,包含喪葬費用50萬元,精神慰撫金每位家屬80萬元(6位家屬為480萬元),合計共53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小芸的肇事責任分擔比例為四成,因此主張小芸應賠償的金額為212萬,為利和解提高到230萬元(含強制險)。而保險公司提出喪葬費用50萬元部分,因為小芸沒有表示異議,因此喪葬費用就以50萬元計算,而精神慰撫金部分,本中心衡酌兩造之身分、年紀、經濟地位等情形,認為應以每位繼承人100萬元計算為適當,因此小芸應賠償小華家屬的金額為650萬元(計算式:50萬元+100萬元*6人)。然而,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一規定的目的在於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本中心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情形,應得參考前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加害人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5. 五、就該車禍事故的肇事原因,以及小華是否與有過失等事項,經本中心諮詢專業顧問,其意見大致為:
    1.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行人小華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而穿越道路。駕駛人小芸1.未注意車前狀況2.涉嫌超速。
    2. (二)經比對兩造交通行為與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強弱,無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不會引發此次事故,行人知道自己違規穿越道路,如果能注意往來人車、小心穿越道路,亦可使事故發生之機率降低;車輛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未能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與事故發生有因果牽連。故行人違規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車輛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3. (三)依照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肇事主因者分攤70%,次因者分攤30%責任,若再考量被保險車輛涉嫌超速,提升其肇事責任為40%應屬合理。
  6. 六、由兩造所提出的資料以及前述顧問意見可知,小華就該車禍事故具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應負擔60%的肇事責任;小芸未注意車前狀態及涉嫌超速,是該車禍事故的次因,應分擔40%的肇事責任。從而,小芸對於小華家屬應負擔的賠償金額為260萬元(計算式:650萬元*40%=260萬元)。
  7. 七、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經查,小華的家屬已經領取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元,所以依照前述規定扣除後,小華的家屬得向小芸請求的金額應以60萬元為合理。而因為小芸已經依照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予小華的家屬,因此保險公司應給付小芸60萬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