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相關

  • Q1
    有關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係按件或整個年度繳交一次?另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之意義為何?
    A

    1.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總額x(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依前揭規定,金融服務業所繳交之服務費,係依年度計收。有關金融服務業應繳之年費及服務費,應於每年8月底前繳交。
    2.另團體評議案件,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 「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對應權重,以下列標準計收服務費: 100 人以下為 2倍, 超過 100 人時,每增加 100 人增收 1倍(增加不足 100 人者, 以 100 人計)」。
    3.本中心服務費之計收,除依爭議案件之處理進度區分為不同屬性(評議屬性及其他屬性)外,為避免造成對於同一爭議案件重複收費之誤解,採用吸收之概念,亦即同一爭議案件以其最後屬性計收服務費。易言之,同一申請評議案件,雖歷經程序審查、試行調處及作成評議決定等流程,本中心亦將依其最後屬性(如評議屬性或其他屬性)計收服務費,故有以案件屬性對應權重之必要。金融服務業可於本中心核對爭議案件屬性及其件數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本中心反應,經確認屬實後,本中心將依此一原則辦理。所稱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評議屬性比其他屬性為四比一。 

  • Q2
    針對年費收取時,銀行業與所屬保險經紀人之營業收入是否有重覆計費之疑慮?
    A

    本中心據以分配計算年費之營業收入,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第5條所定標準認定之;且如銀行與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屬不同法人主體,依上揭標準個別認定其營業收入,應尚無違誤。 

  • Q3
    評議中心可否比照新加坡對金融消費者收取規費,或就爭議金額一定比例收取保證金,若申請人主張有理由或部分有理由即全額退費,無理由則不予退還,以避免金融消費者浮濫申請評議或有保險黃牛之情形?
    A

    金保法制定之時,考量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間存在資訊面、財務面不對等之情形,為適度平衡此一現象,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大多數國家均採取金融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之制度,同時避免造成金融消費者利用評議制度之障礙,故目前立法上,評議制度係採取對金融消費者不收取費用之設計,此為金保法立法時之政策決定取捨結果。 

  • Q4
    現行以件計費(定額),很多案件在進入評議前即由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達成合意。評議中心收費標準為何?
    A

    目前本中心收費標準係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關於收費比例之調整,已於104年8月修正,就申訴及不受理案件不予收費,和解撤回及調處成立之案件收費權重,亦已予以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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