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程序進行中,兩造願再進行調處,可向本中心表明後由本中心再行安排。
本中心已設置專職調處人員,針對因交通因素或時間關係無法至本中心進行到場調處者,可採行電話調處方式協助解決爭議。另本中心自107年3月起,已試辦異地調處辦法,每月將於台中及高雄各安排一天進行調處程序,以方便中南部之當事人。
本中心調處書即為當事人雙方已成立和解之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是否另循其他救濟程序,取決於申請人之意思,縱於調處書載明前揭事項,亦無法完全禁止申請人另循其他救濟程序。
依金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於本中心爭議處理程序中所獲悉之相關資訊,依法本有保密之義務,無再另行簽署保密條款之必要。惟為免當事人因不知法令,致衍生無謂爭執,本中心業於調處筆錄當事人簽署欄位之正上方,以粗體黑字載明本法第19條規定之意旨,並於調處時提醒兩造注意遵守。
依金保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所以,金融服務業拒絕調處後,本中心將依法續行評議。
經當事人同意或出具委任書授權第三人參與調處程序,本中心依法仍須給予程序參與之機會,並會盡量促成兩造合意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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