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信託業務與委託人訂約前,應提供委託人合理審閱期間(信託業法第3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所以在您尚未了解契約內容之前或有疑義時,可攜回相關文件仔細閱讀後,再行評估是否訂立契約。
因雷曼公司業已破產,目前該債券投資人僅能取得破產清算價值。銀行代為求償,陸續收到分配款時,就同種類商品,分配款是否不同,尚視所購買債券之優先順位及券次而定,投資人宜逕洽原銷售銀行瞭解。
可以,並請依程序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若申訴未果或逾30日未回覆,請於6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本中心評議委員會對連動債投資爭議之評議決定,均係以個案中違反適合度審查或告知義務等情節予以認定。
依據金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惟交易「之後」理專對於客戶交易後續的問題、提問回答有虛偽不實、隱匿或是其他足致客戶誤信的情事,尚須視實際個案而定。
按銀行開戶作業暨異常帳戶控管之相關規定,金融服務業得衡酌業務風險,訂定開戶檢核作業,以提升嚴謹性並防杜異常帳戶之洗錢、詐欺等不法行為。爰此,原則上並非沒有家用電話就不能在銀行開戶,惟銀行得考量無地緣性或其他異常情況而拒絕客戶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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