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受理案件並無法定期限之限制,惟申請人請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期限(如保險有2年請求權時效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保法相關法令雖未明確規定字體大小或粗體等,但依規定相關銷售文件之用語需以能明顯辨識為原則。至於是否顯著,仍需就具體個案判斷。
1.金保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同條第3項復規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2.若對此存有疑義,可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若對金融服務業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逾30日未獲處理者,可於6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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