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金融業者負有廣告真實義務,而且對於消費者所負擔的義務不可以低於廣告的內容。消費者如果遇到此類爭議,可檢具相關廣告文宣向金融業者提出申訴。
依據金保法第9條第1項規定,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契約之前,應該充分瞭解消費者的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的適合度。也就是說,金融業者在跟消費者簽訂契約之前,必須先審慎評估商品或服務是否適合消費者,避免將不適合或超過消費者風險承擔能力的商品或服務銷售給消費者,進而引發後續爭議。
依據金保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契約之前,應該向消費者充分說明該商品、服務及契約的重要內容,並且充分揭露風險。由於金融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來說相對複雜,消費者未必有足夠的能力蒐集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及風險等相關資訊,作為是否締結契約的參考。金保法課予金融業者充分說明及揭露的義務,有助於適當調整雙方當事人間資訊不對等的關係。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依據金保法第21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依其所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 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 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 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 四、評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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