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前,請務必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若未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則本中心評議委員會依金保法第24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決定。如果不知道如何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可來電洽詢本中心(金融消費爭議免費服務專線0800-789-885)。
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超過30日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本中心申請評議。
依金保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期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本中心申請評議。因此,金融消費者若不接受金融服務業回覆的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之日起60日內向本中心申請評議,不需等待30日處理期間屆滿。
1.關於申訴程序:金融服務業受理民眾申訴之方式,並不限於書面,故以「口頭」(如,免費申訴專線)或「書面」皆可。 2.關於評議程序:依金保法之規定,本中心係依據兩造提供之資料為書面審理,故金融消費者應以「書面」提出評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包含姓名年籍資料、已向金融服務業申訴的相關資料、得以佐證其主張之相關證據,俾利本中心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之審理依據。
同一案件僅有同一事實與證據,如雙方已就爭點提出完整之書面陳述供評議委員會審查、評議,其結論應會相同。因評議資源有限,故金保法第24條第2項第7款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因此,如不接受評議結果又再次申請評議,本中心依法應決定不受理。
1.在本中心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前,申請人得簽署並提供「評議申請撤回書」正本予本中心,撤回其評議申請。 2.如嗣後申請人欲再行評議,除和解撤回或有金保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外,申請人得依法再提出評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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