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及程序

  • Q7
    金保法第24條第2項第5款規定「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如何認定?
    A

    1.金保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2.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是以,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因此,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中心申請評議,評議案件之申請日係以本中心收受評議申請書之日即收文日期為準。
    3.倘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評議申請,依金保法第2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本中心應不予受理。

  • Q8
    何謂「當事人不適格」?
    A

    所謂當事人不適格,係指申請人並非爭議案件之當事人,即申請人並非法律上之權利歸屬者,應由真正權利人或合法代理人向本中心申請評議。另,申請人若為金保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亦屬「當事人不適格」。

  • Q9
    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後,是否需要親自到場說明案情?
    A

    本中心受理評議案件後,我們會以書面或者電話方式聯絡當事人,本中心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 Q10
    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需要多長的的作業時間?
    A

    原則上,自評議中心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為確保評議委員會能在時間充分的情況下審酌當事人所提供之全部資料及文件後作成評議決定,前揭三個月的作業時間,以本中心收受當事人最後提出之資料或文件之日開始計算。所以要特別提醒金融消費者,在提出評議申請時,務必儘早提出完整的資料及文件。至於所稱「受理評議申請之日」,其起算如下:
    一、無補正情形者,自爭議處理機構收受評議申請之次日起算。
    二、申請人補正或提出補充理由書者,自爭議處理機構最後收受補正或補充理由書之次日起算;申請人未依通知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申請人於延長評議期間提出補充理由書者,自爭議處理機構收受補充理由書之次日起算。但不得逾二個月。

  • Q11
    評議中心不接受何人的評議申請?
    A

    金保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是為了建立訴訟外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專業之紛爭解決途徑,提供財力與專業能力較弱勢之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故為避免耗費本中心資源,就專業投資機構以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詳金保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發布之命令)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申請,本中心依法應不予受理。

  • Q12
    申請之案件,是否一定進入評議程序?
    A

    依金保法之規定,申請評議前須先經過申訴。若已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則案件進入評議程序,本中心原則上會先試行調處,若調處不成立,則由評議委員會依據兩造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審理,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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