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一、…。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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