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增加保額 須保險公司同意嗎?
申請人怎麼說…
阿雄在85年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900萬元,依條款約定,可在契約任一周年檢具健康聲明書,申請增加25%保險金額。本次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卻說保險金額不可超過3,000萬元,所以不同意增加225萬元(900萬元X 25%)。但查看條款內容,並沒有保險金額最高上限的限制,保險公司作法實在不合理。
保險公司怎麼說…
阿雄所投保終身壽險,原投保金額為900萬元,投保後多次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目前累計保險金額為2,925萬元。此次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只能於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金額上限3,000萬元內,再同意增加75萬元。依條款約定:「簽單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任一周年日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且須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保險單。」,所以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非一經提出即可增加,必須經本公司同意始生效力。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案阿雄主張保險公司應同意增加保險金額225萬元,其中75萬元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本中心尚難為有利阿雄之判斷。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保險制度具有「團體性」之要素,須有「面臨相同危險之多數人」始能建立,於解釋保險契約條款時,不能僅視要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爭執,尚須著眼於「整個保險團體之利益」為衡量。又保險公司,係以「設計保險契約商品」、「提供匯聚資金支付共同團體中之損失以承擔危險之服務」為營業者,其對於要保人為增加保險金額之請求,原則上須依據保險公司相關作業規定,再根據要保人之累積保額及年繳保費,進行財務核保評估。因此,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請求增加保險金額,具有同意與否之權。(臺灣高等法院97年保險上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契約條款約定:「簽單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任一周年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簽單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25,且須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保單。」。
經查本案保險商品為主管機關84年核准銷售,其中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計算說明記載「投保金額限制:最低新台幣10萬元,最高新台幣3,000萬元」,故保險公司主張阿雄所投保終身壽險之保險金額上限為3,000萬元乙節,堪可採信。本案保險公司以保險金額上限3,000萬元為由,拒絕阿雄此次申請增加25%保險金額之申請,非無理由,且保險公司並非全然無法同意,而僅同意阿雄得增額至保險金額上限,但阿雄未能接受。
綜上,考量保險制度立於危險共同分擔體之角色,保險契約衍生的爭議,須著眼於整個危險團體的共同利益,不僅評估單一契約中被保險人健康狀態、要保人繳費能力,避免契約終止、預防道德危險,並應防止轉嫁不當風險於保險團體中之其他人,且亦須考量保險公司自我風險承受能力,倘無限制地容許要保人一再增加保險金額,使保險公司承擔不預期之風險,不僅係將日後可能發生的鉅額損失,直接歸由保險契約的全體要保人分攤,亦與主管機關要求應善盡風險管控之責相違。因此,本案在保險金額上限3,000萬元內,阿雄請求增額之其中75萬元部分應予准許,其餘部分本中心尚難為有利阿雄之判斷。
評議中心提醒...
- 考量保戶於人生不同階段的保險需求,部分終身壽險商品設計有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的條款,大多約定於「保單每屆滿5年」或「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時可提出申請,若您想了解所購買保單有無此約定,除了可查看保單條款外,亦可向保險公司詢問。
- 購買可於「特定日期或周年」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商品者,於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注意申請條件(例如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為標準體)、增額百分比、檢具文件、最高保險金額上限、是否需保險公司同意等,以避免未瞭解商品相關約定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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