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為什麼拒絕續保我的附約?
申請人怎麼說…
老張在92年6月24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定期保險主約20年期,並附加綜合醫療保險附約28年期。但是現在A保險公司卻說主契約結束,它的附約也跟著一起結束了,如果要續保附約的話需要新的主契約,而且保費另外計算。老張覺得這樣不合理,因此申請評議請求A保險公司依照28年的條件同意續保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保險公司怎麼說…
老張要求A保險公司應該承保綜合醫療保險附約到75歲,但是依據附約條款的約定,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附約的效力就終止了,因此A保險公司無法同意承保附約到老張75歲。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案綜合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除了約定「本特約需附加訂約始有效力」以外,也明確約定附約是附加於「主契約」,在「主契約終止或消滅」的時候,附約的效力也會終止,一般稱之為效力依附條款,也就是讓附約的效力從屬於主約,隨著主約效力消滅而一同消滅。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 一、「契約自由原則」包括當事人是否締約的自由、選擇締約對象的自由、契約內容決定的自由及方式自由,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契約雙方有自行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的充分自由。而所謂任意險,是指基於要保人自由意願所投保的任意保險,與強制保險是基於法律強制規定而不是基於要保人自由意願所投保的強制保險有所不同,自然應該回歸私法自治原則,由雙方自行決定契約內容。
- 二、依據本案綜合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的約定,本附約依照主保險契約要保人的申請,經過A保險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經A保險公司的同意續保;另外,當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附約的效力也就一同終止。
- 三、經查,本案綜合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除了約定「本特約需附加訂約始有效力」以外,也明確約定附約是附加於「主契約」,在「主契約終止或消滅」的時候,附約的效力也會終止,一般稱之為效力依附條款,也就是讓附約的效力從屬於主約,隨著主約效力消滅而一同消滅。而本案附約並不是基於法令的強制規定所投保的強制保險,其性質屬於任意險,因此如果A保險公司基於主約有效存在才可以附加附約,依照前面的說明,這屬於私法自治的範圍,依據契約自由原則,A保險公司自然可以限制附加附約的前提是主約必須有效存在,所以如果本案主約因為期滿而消滅的話,那麼它所附加的本案附約當然就無從附加了。查本案主約已經在112年6月24日因為20年滿期而終止,老張只請求A保險公司同意續保本案附約,可是老張跟A保險公司之間並不存在有效的主契約,既然沒有本案附約可以附加的主契約,那麼A保險公司以本案主約效力終止或消滅為由拒絕續保本案附約,是有依據的。
- 四、然而,從老張提供的本案主約及附約保險單影本來看,上方保險期間及繳費期間都記載為20年,但是下方本案附約的繳費年限欄位卻註記為28年;是A保險公司誤植了本案附約的繳費年限,才導致老張產生誤解。因此,評議中心衡酌本案事實情狀及證據,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認定A保險公司應該適當補償老張○○○元。
參考法令: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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