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繳保費,保單怎麼失效了?

發布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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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老陳在95年間透過A保險公司業務員某甲投保終身壽險,甲員用「免佣金保險費比較便宜」的話術吸引老陳,因此從95年到107年間每年的保險費都是用現金交付或轉帳到甲員提供的帳號。甲員說會先開票給A保險公司,但是卻侵占了這些保險費,導致老陳的保險在103年就失效了,而老陳在投保期間內曾經多次向甲員辦理理賠事宜,也確實有收到理賠金額,所以沒有懷疑保險是處於失效狀態,事發後請求A保險公司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而且不需要補繳停效後到107年間的保險費,卻遭到A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怎麼說…

老陳的保單是在101年11月間應繳保險費卻沒有繳納,因此A保險公司在101年12月13日寄送催告信函,而因為老陳還是沒有繳費,所以A保險公司在103年11月10日寄送墊繳催告信函,但是老陳仍然沒有繳納,因此老陳的保單在103年12月16日停效經2年後而失效。由於本案涉及侵占保險費爭議,案件已經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等到爭議釐清後A保險公司會再依照判決結果配合辦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縱使老陳不是金融保險專業人員,也應該知道保險費應交付給保險公司,即便透過業務員繳交,也應該確實收取送金單或收據。老陳為了減免保費,直接把保費交給甲員而不是交給A保險公司,因而遭到甲員侵占,老陳也有過失。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從老陳跟甲員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來看:
    1. (104年1月6日)老陳:「幫我跟媽媽算一下要給你多少保費?103年的。」甲員:「我查看一下。」
    2. (105年1月12日)老陳:「記得算一下保費要給你多少…。」
    3. (105年1月26日)老陳:「那媽媽跟我的保費要給你多少?」
    4. (105年1月28日)老陳:「今天算算我跟媽媽的保費,我一起匯給你。」
    5. (105年3月7日)老陳:「我的26,000,媽媽的32,000?我的漲價了?」甲員:「等等我問一下佣金。漲價?這是原始保費啦。」
    6. (105年3月14日)老陳:「要給你多少保費啊?」甲員:「你的22,000,媽媽的30,000。」
    7. (105年4月8日)老陳:「轉好了,你再去刷個本子看看。」
    8. (106年1月23日)老陳:「請問媽媽的保險理賠下來了嗎?…」甲員:「下來囉。…」老陳:「方便直接在保費內扣除嗎?你算看看還要多少再轉給你…」
    9. (106年4月21日)老陳:「我跟媽媽的保費轉給你囉。…」
    10. (107年3月26日)老陳:「幫我加上今年的保費,一起繳給你…。有空就趕快跟我說多少錢…都拖好久了…」
    11. (107年5月24日)老陳:「我還是不知道要轉多少錢給你…」甲員:「扣掉媽媽的理賠跟你的理賠…要再扣〇〇〇元喔。」
    前述對話紀錄中,多次提到老陳以匯款方式把保險費交給甲員,另依據甲員所說的「等等我問一下佣金」、「這是原始保費」的語意,足以認定甲員確實是以應繳保險費扣除佣金及理賠金的方式向老陳直接收取保險費。再從老陳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來看,匯款到甲員帳戶的時間與金額也跟前述的Line對話紀錄相符,可以認定相關匯款金額確實是用來交付該保單的保險費。
  2. 二、另老陳表示95年到107年間其餘的年度都是用現金方式交付保險費給甲員,雖然老陳對此沒有提出具體事證來證明,然而從前述對話紀錄來看,內容雖然只有提及老陳在105年到107年間匯款給甲員交付保險費,但是在對話中甲員並沒有提到老陳有任何欠繳保險費的情況,由此足以推論老陳確實都有交付歷年保險費給甲員,否則甲員應該會向老陳催討才對。因此,老陳主張95年到107年間其餘的年度都是用現金方式交付保險費給甲員,應該可以認為是真的。而由於該保單事實上從103年起就因為沒有交付保險費而停效並且導致失效,因此老陳主張甲員侵占保險費,應該是可以採信的。
  3. 三、依據A保險公司提出的催告及停效資料,A保險公司曾經在103年11月11日寄發保險費未繳催告通知,可是老陳因為信賴甲員,透過甲員處理保單失效事宜,卻誤信了甲員,以為保單已經恢復效力因而繼續繳納保險費,而且多次找甲員申辦理賠也都有收到理賠金額,所以沒有懷疑保單處於失效狀態。考量保險契約大多屬於長期性、繼續性的契約,一般人通常會高度依賴業務員提供相關服務並藉此建立信賴關係,雖然該保單從103年起就因為沒有繳交保險費而停效並導致失效,然而老陳是信賴甲員的緣故而交付保險費,卻遭到侵占且誤信保單已經辦妥復效,所以就該保單停效及失效而言,實在不能要求老陳負起完全的責任。
  4. 四、綜上所述,甲員在擔任A保險公司業務員期間,確實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向老陳收取保險費,並謊稱已經辦妥復效事宜,進而不法侵占,這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為跟執行保險業務行為有關,A保險公司對於甲員的行為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縱使老陳不是金融保險專業人員,也應該知道保險費應交付給保險公司,即便透過業務員繳交,也應該確實收取送金單或收據。老陳為了減免保費,直接把保費交給甲員而不是交給A保險公司,因而遭到甲員侵占,老陳也有過失。考量甲員確實侵占老陳的保險費導致該保單失效,A保險公司對此應負連帶責任,而且該保單停效及失效不能要求老陳負完全的責任,經衡酌前述各項情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認定A保險公司應該補償老陳〇〇〇元,並且同意該保單在老陳補繳保險費後復效。
參考法令: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本文改寫自評議案例,完整內容以評議決定為準。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個案援引之依據或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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