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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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致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所耗費之成本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對於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與投資人之保護,雖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予以規範,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專責處理,惟對於非屬該中心處理之金融消費民事爭議,過去的機制係分別由相關同業公會或周邊單位處理,缺乏單一專責機構,且無法律依據,爰有必要對於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處理,訂定專法規範。

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專業迅速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參考「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英國金融公評服務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與「新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運作機制及國內相關法規,擬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據該法由政府捐助成立,藉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落實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項措施,以期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之立法目標。

「建立具公信力之訴訟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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