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及程序

  • Q1
    申訴案件逾30日,評議中心未獲金融服務業回覆,評議中心是否會通知金融服務業?
    A

    案件管理系統中有「金融服務業爭議案件明細表」提供金融服務業管控案件進度,金融服務業可主動追蹤。另針對申訴案件逾30日,金融服務業仍未回覆本中心處理結果時,案件管理系統會以e-mail通知金融服務業。 

  • Q2
    就申訴案件,金融服務業對部分金融消費者可透過電話回覆並於系統上傳處理結果、對部分金融消費者卻須以公文回覆。可否採取一致作法?
    A

    目前電話申訴案件之處理結果是「依金融消費者意見」及「和解」屬紛爭已解決部分(金融服務業透過系統上傳和解書或撤訴書),金融服務業可以系統回覆,並說明不再書面回函即可。但屬「維持原議」或「其它」者,為避免將來認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是否已逾法定期限產生爭議,故建議金融服務業應以書面回覆金融消費者並副知本中心;又,如金融消費者非透過本中心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為避免認定其是否確已提出申訴產生困難,亦建議金融服務業應盡可能以書面回覆申訴處理結果為妥。況且,金融服務業回覆申訴處理結果之對象為金融消費者,如僅在本中心「申訴暨評議案件管理系統」登錄申訴處理結果,而未正式通知金融消費者,亦不符處理申訴之本旨。 

  • Q3
    對金融消費者不合理要求之申訴案件,例如有關價格政策或授信政策項目,評議中心於申訴階段可否不受理?
    A

    依金保法本中心於申訴階段並無不受理相關規定,且於申訴階段本中心並未就案件事實進行實質之審理,爰不宜以有限資料逕為判斷不受理。 

  • Q4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是否為評議中心業務範圍?
    A

    1.依金保法第4條規定及金管會106年12年6日金管法字第10600555450號令,須確認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銷售對象為何。若銷售對象屬金保法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因非屬前開規定之金融消費者,即非屬本中心所得受理評議之範圍。
    2.另為協助不適用金保法規範之投資人,也能夠利用民事訴訟以外之紛爭解決管道,儘快解決其與銀行間因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生之爭議事件,本中心自105年4月15日起開始受理此類爭議事件(TRF/DKO)之「調處」申請。

  • Q5
    金融消費者若陸陸續續提出爭議點,恐會影響金融服務業的回覆時效及完整性。是否可於金融消費者所有爭點都齊備後,再通知金融服務業於10個工作天提出陳述意見書?
    A

    金融服務業於本中心案件管理系統均可查詢申請人評議申請書內容,本中心亦以申請人評議申請書所載主張請金融服務業提出陳述意見書,是以,就評議申請書內未主張之爭點,本中心亦無須據以判斷並評議。倘申請人於本中心評議決定作成前再行提出重要爭點且足資影響評議決定時,本中心將再行文金融服務業提出補充意見書;倘該爭點不足影響評議決定,本中心即以兩造所陳證據資料進行評議。 

  • Q6
    金保法第24條中「一、申請不合程式」及「六、當事人不適格」可否進一步說明?
    A

    1.申請不合程式: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因此若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之案件不合上述法定程式要件,且未於本中心所定之合理期間內予以補正者,本中心將註明原因以不受理決定書通知兩造。
    2.當事人不適格:原則上本中心將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如符合金保法第4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評議申請者,或申請人申請評議之相對人非屬金保法第3條規定之金融服務業,即屬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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