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保法規定,本中心僅得受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所生之金融消費爭議。申請人若以該記者及其所屬公司為相對人向本中心申請評議,本中心應依金保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
金保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於提供財力與專業能力較為弱勢之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為了避免具備充分財力及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者分散資源,故金保法第4條規定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非屬金保法所規定之金融消費者。此類消費者,應另循其他民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依金保法第13-1條,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對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可由20人以上金融消費者以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後,以自己名義,向本中心提出團體評議之申請。
電話申訴若申請人能確認業者回覆致電時間、經辦及處理結果,經本中心與業者確認無誤後,即自業者致電告知處理結果之日起算。
依金保法第24第2項條規定: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相關規定請參閱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若金融消費者未具上述資料,本中心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中心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本網站使用Cookies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更多Cookies以及相關政策,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與網站安全政策。